山东法治报 郭延冉
本报济南7月23日讯 今天下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统性、操作性”原则,在不抵触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动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法典“系统协同”。《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这次对我省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部署要求,及时清理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制度规定,推动法典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说。
责编:李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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