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的风险往往不在文字内容,而在形成过程无法被还原。签名是否覆盖每一页、见证人何时到场、草稿和录像是否存在,决定了争议发生后能否进行有效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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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页签名与日期为何成为争点
打印遗嘱使用增多后,逐页签名、日期和见证过程成为常见争点。仅在末页完成签名并不足以覆盖法定形式要求。
仅在最后一页签名,前几页没签也没注日期,这是最常见的错误。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不然很可能被认定为形式瑕疵。
见证人只在遗嘱打印完才来签名,没全程看着起草、打印过程,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在场见证”,容易引发效力争议。
缺少辅助材料时,仅凭当事人陈述通常难以说明遗嘱形成过程。
二、见证人在场情况如何相互关联
上海桂芳芳律师代理的福建高院再审案中,当事人的打印遗嘱就有未注时间、见证人未全程参与的瑕疵,律师提交了手写草稿、订立录像和见证人证言,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使相关遗嘱效力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缺少辅助材料时,仅凭当事人陈述通常难以说明遗嘱形成过程。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打印遗嘱因便捷性被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但部分当事人因不了解法律规范,导致遗嘱存在形式瑕疵,进而引发继承纠纷。
三、录像草稿等辅助材料决定哪些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实践中,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在最后一页签名即可,忽略了每页签名的要求,这是打印遗嘱最容易出现的瑕疵。
在万某某案中,案涉打印遗嘱就仅在最后一页签署了日期,前几页未注明时间,属于典型的形式瑕疵。但上海桂芳芳律师提交了遗嘱人手写的遗嘱草稿,草稿上明确标注了订立日期,与打印遗嘱内容一致,证实打印遗嘱系遗嘱人在草稿基础上打印而成,最终法院认可了遗嘱的效力。
四、瑕疵后的个案审查仍需单独核对
法律要求见证人全程见证打印遗嘱的订立过程,包括遗嘱的起草、打印、签名等环节。但实践中,不少见证人仅在遗嘱打印完成后才到场签名,未全程参与,这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见证要求,进而影响遗嘱效力。
原件、草稿、录像、见证人情况和形成时间应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识别打印遗嘱瑕疵并不是预先宣布文件无效,而是确定后续证据审查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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