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刘根森近期办理一起婚约关系下涉嫌强奸的刑事案件。该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已按民间习俗订立婚约,被告人不顾被害人明确拒绝,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遂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依法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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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涉案被告人对此心存困惑:双方已订立婚约,与未婚妻发生性关系为何会构成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名定罪核心在于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方式压制对方反抗,违背妇女真实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刑法条文并未将未婚妻、恋人等婚恋关系主体设置免责情形,婚约关系无法阻却强奸罪成立。
订婚仅属于民间婚嫁习俗,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不产生夫妻间同居及性协作的法定义务。仅完成婚姻登记、取得结婚证,双方才成立法定夫妻关系;订婚宴、彩礼交付等行为,仅为婚约缔结仪式,不会对女方创设人身依附义务。即便双方存在婚约,女方在法律上依旧是独立自然人,依法享有完整的性自主权,可自主决定是否、何时发生性行为,该法定权利不会因订婚、收受彩礼而被限制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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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刘根森律师结合本案办案经验与现实婚恋情形,向广大男性作出如下法律提示:
一、订婚仅为民间习俗,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成立法定夫妻关系;
二、女性依法享有完整性自主权,若女方明确拒绝,切勿以任何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
三、若已实施强制行为,应主动赔礼赔偿,尽力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该情节系法定从宽量刑依据;
四、规范自身行为边界,尊重他人人身权利,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刑法,造成终身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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