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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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试图通过事后离婚分割财产的方式规避债务:债务人对外负债后,迅速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将名下共有房产全部约定归配偶所有,企图清空自身责任财产、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那么,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院入库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应有的财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另一方的约定能否行使撤销权并强制执行偿还债务。
刘某坤与陈某贤在2019年1月14日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贤名下301房的约定为归陈某贤所有,即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而本案所涉的刘某坤对刘某华所负债务,产生于刘某坤与陈某贤离婚之前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坤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转让,当然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规定,刘某华请求撤销该行为,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一审判决以离婚协议签订时间早于刘某华向陈某贤主张权利的时间为由驳回刘某华的撤销请求显属错误,应予纠正。至于陈某贤抗辩称案涉房产系其儿子刘某刚出资购买属于刘某刚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对抗制度,因此,具体如何支付购买房屋款项的情况不能对抗法律关于房屋产权人的认定。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刘某坤将自己享有50%产权的房屋无偿转让给陈某贤的内容被撤销的情况下,刘某华请求在其债权范围内强制执行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离婚协议房产分割能否排除执行,核心看“时间先后”,两类情形结果截然不同。
第一,债务形成之前签订离婚协议、完成财产分割,且无恶意逃债情形的,配偶可依法排除后续执行。
第二,债务形成之后才签订离婚协议、分割房产的,无论分割比例如何、是否实际居住、是否未过户,一律无法排除执行。司法重点保护在先形成的合法债权,杜绝利用婚姻家事制度规避司法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若发现债务人负债后火速离婚、净身出户、无偿转移房产的情形,无需认可其内部财产约定,可直接申请执行共有房产。若案外人提起异议,可依据本案裁判规则抗辩,主张事后分割行为不得对抗在先债权,请求法院继续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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