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南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广南县第一中学,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为全体师生送上一堂特殊的“法治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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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被告人詹某在他人的邀约下,从广南乘坐高铁到广西,经过多次辗转来到某镇的山上,并向犯罪分子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持有的4张银行卡及手机用于转账,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40余万元,获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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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被告人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法庭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态度的基础上,依法当庭宣判:一、被告人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对被告人詹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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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庭“搬”进校园,让庭审现场秒变法治课堂。庄严肃穆的庭审氛围、环环相扣的法庭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的真实场景,让在场师生沉浸式体验了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课,直观感受到违法犯罪的惨痛代价。同学们纷纷表示,通过“零距离”旁听庭审,真切地认识到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的法律后果,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严守法律底线。
法官提醒
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均属个人重要金融工具,切勿因贪图小利或碍于情面,将其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一经查实,卡主本人将依法承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并面临刑罚、罚金,且对个人征信、学业、就业等造成严重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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