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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野味赚了 1180 块,最后倒赔 12380 块,还要等着法院判决留案底。安徽这名男子的遭遇,给所有抱着 “山里野物随便抓” 想法的人狠狠上了一课。
不少人活了几十年都觉得,野鸡野兔就是漫山跑的无主野物,看见就能抓,抓了就能吃,顶多是不地道,算不上犯法。可现实是,别说抓了卖钱,哪怕只抓 1 只,都已经踩了法律红线。
很多人到现在都想不通,随处可见的东西,怎么就碰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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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安徽宿松,当事人姓齐,前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在当地山林里抓野鸡和野兔。他用的不是普通夹子,而是电子诱捕装置、夜间照明加捕网的组合,全是法律明确禁止的捕猎工具。
抓来的野物一部分自己家里吃了,另一部分转手卖给了别人,零零散散加起来,一共赚了 1180 块钱。这点钱放在现在,可能还不够普通人半个月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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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看到这个案子的时候,第一反应是,这绝对是很多农村出身的人都有的认知盲区。小时候在乡下,秋冬季节总有人扛着夹子上山抓野兔野鸡,大家都觉得是寻常事,没人往犯法上面想。
放到现在,很多人依然转不过这个弯:这东西山里到处都是,又不是大熊猫金丝猴,抓几只怎么还闹到法院了?至于又赔钱又判刑,搞这么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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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真的至于。办案人员查获这些野物后,专门做了专业司法鉴定。他抓的野鸡学名叫环颈雉,不光是国家 “三有” 陆生野生动物,还是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他抓的野兔是蒙古兔,同样属于国家 “三有” 陆生野生动物。也就是说,他抓的每一只,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动物,没有一只是可以 “随便抓” 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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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检察机关起诉,不光是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附带了民事公益诉讼。简单说就是,他抓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光触犯了刑法,还损害了公共生态环境,得额外赔生态损害赔偿金。
算下来这笔赔偿金一共是 12380 元,刚好是他非法获利的十倍还多。庭审上齐某某当场认了所有事实,也表示愿意承担赔偿,现在案子等着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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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这个赔偿数字都觉得离谱,卖才卖了一千多,赔要赔一万多,这账是怎么算的?其实这笔钱根本不是按售卖价格算的,算的是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失。
一只野鸡或者野兔,在自然环境里不是孤立存在的。它能控制昆虫和杂草的数量,是食物链里的关键一环,少一只,对应的生态服务功能就少一块,影响的是整个区域的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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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案子其实在安徽不是第一起。之前青阳就有两个年轻人,从网上买零件自己组装气枪和弹弓,在山里抓了 30 多只野兔和珠颈斑鸠,一部分自己吃,一部分转手卖了。
最后两个人都被判了缓刑,加起来赔了九千多块的生态资源损失费。和这个案子一模一样,赔的钱都比卖货赚的多得多,算下来全是彻头彻尾的亏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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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 “三有” 动物没概念,总觉得只有大熊猫、金丝猴那种珍稀动物才受保护。其实 “三有” 指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有上千种动物。
我们平时常见的很多野物都在里面,除了野鸡野兔,像麻雀、青蛙、黄鼠狼、刺猬、斑鸠这些,全都是三有保护动物,绝对不是想抓就能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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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问,抓多少才算犯法?是不是抓个一两只没事?答案是,只要你用了禁猎工具,或者在禁猎区、禁猎期动手,哪怕只抓 1 只,都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
如果数量多了,或者有售卖牟利的情节,就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这不是罚款就能了事的,是真的要留案底,影响自己和下一代的政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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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农村的朋友说,野物祸害庄稼怎么办?总不能眼睁睁看着粮食被啃吧?理解归理解,但自己私自抓肯定是不行的,哪怕是为了保护庄稼,用猎夹、猎套这些工具也属于违法。
正确的做法是上报给当地的林业部门或者村委会,由专业的人来处理,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申请相应的补偿,自己动手反而会把有理的事变成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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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之前有个年近七十的老人,就是因为庄稼被野物啃得厉害,在田埂放了几副猎夹,最后抓了一只猪獾和一只麂子,没过多久就被民警找上门了。
不过因为他年纪大,主观恶性小,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还买了林业碳汇来补偿生态损失,最后检察机关做了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哪怕不用坐牢,违法的记录也是抹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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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想不通,既然这些动物这么常见,为什么还要保护?其实正是因为常见,才更要守住底线。如果每个人都觉得 “我抓一只没事”,加起来就是庞大的数量,种群很快就会衰退。
之前麻雀就是最好的例子,当年被当成四害大量捕杀,数量骤减,最后反而导致虫害泛滥,粮食减产,花了很大力气才把种群恢复过来,这都是已经吃过的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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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算经济账的话,抓一只野鸡卖几十块,看起来是赚了小钱。但它一年能吃掉大量害虫和草籽,间接保护的农田和山林价值,远不止这几十块钱。
更别说生物链的连锁反应,少了这些小型野生动物,蛇、猛禽这些更高一级的捕食者也会受影响,最后整个生态系统出了问题,买单的还是我们普通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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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们普通人来说,最稳妥的做法就是记住一条:野外的动物,不管看起来多常见、多不起眼,都不要随便抓、随便捡,更不能拿来卖钱。
哪怕是路上捡到受伤的野鸟野兔,也不要自己带回家养,私自饲养同样是违规的,好心也可能办坏事。正确做法是联系当地的野生动物救助站,交给专业的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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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子最值得琢磨的,不是十倍的赔偿数字,而是很多人认知和法律要求的错位。不少人还停留在 “靠山吃山” 的老观念里,觉得山里的东西谁抓到就是谁的,但法律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早就往前走了。
这不是小题大做,也不是故意为难普通人,而是我们终于开始算生态这本大账了。以前总觉得发展经济最重要,野物多一只少一只无所谓,现在才明白,绿水青山本身就是最值钱的家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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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人会觉得普法不到位,很多人确实不知道抓野鸡野兔也算犯法。这一点确实要承认,尤其是偏远的农村地区,普法宣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反过来想,知道的人多了,更应该把这些规则传开,让身边的亲戚朋友都避坑。
不知道你身边有没有过抓野味的情况?你觉得这样的处罚标准合理吗?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真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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