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公开栏获悉,7月15日,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十九局”)被行政处罚,处罚类别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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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九局的违法事实显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工程土建施工14合同段,建设单位为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华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十九局。2026年6月12日处罚机关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在该工程政务中心东站~燕郊站区间明挖段盾构始发井中板施工中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施做中板用模架西南角一处水平杆纵横向不连续,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14条“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且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稳固”的要求;
2.施做中板用模架多处扫地杆高度大于550mm(实测660mm、800mm),不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231-2021)第6.2.5条“作为扫地杆的最底层水平杆中心线距离可调底座的底板不应大于550mm”的要求;
3.施做中板用模架南侧一处脚手板未铺满、铺实,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第4.4.4条第1项“作业脚手架、满堂支撑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并应满足稳固可靠的要求”的要求。
中铁十九局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该单位违反3条安全作业标准,且其中2条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事故隐患,可能造成脚手架坍塌、高处坠落事故,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系情节严重的情形。该单位的违法情节符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的规定情形,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该单位有其他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适用情节。
对此,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67000A020,给予中铁十九局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6]第010340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5586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杜湘豪,由中国铁建(601186.SH/01186.HK)全资持股。
产经新闻热线电话:0531—85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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