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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在征收补偿案件中,当政府的补偿决定违法,而法定的产权调换房源又已事实上无法提供时,被征收人是否只能陷入“程序空转”的循环诉讼?本案的终审判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并未再次责令政府重作补偿决定,而是直接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货币补偿给付判决。
这一裁判的核心价值在于:它确立了在特定僵局下,司法权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可直接介入并确定最终补偿内容的裁判规则。这不仅终结了当事人长达十年的维权奔波,更彰显了行政诉讼应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最终归宿,避免让百姓在冰冷的程序中耗尽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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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化名)在大连市xx区拥有一处建筑面积94.65平方米的合法住宅。2013年,因其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桥隧建设工程,xx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然而,双方因补偿事宜迟迟未能达成协议。
此后的数年间,这场纠纷经历了行政决定、行政复议、以及多轮诉讼。2016年,xx区政府首次作出的补偿决定被法院撤销。2021年底,政府重新作出了第二次补偿决定,仍然只提供货币补偿,未给予金某法定的产权调换选择权,且补偿金额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金某不服,再次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虽再次撤销了政府的补偿决定,但判项仍是责令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这意味着案件可能再次回到原点。为了寻求一个实质性的解决方案,避免陷入无休止的程序循环,金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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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行终647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行初7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撤销辽宁省大连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补〔2021〕2号《大连市xx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三、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行初7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责令辽宁省大连市xx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金某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四、辽宁省大连市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偿金某被征收房屋价值1,514,4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24,000元、搬家补助费800元、电话迁移费200元、网络迁移费50元和煤气气源费3,000元,合计1,542,450元及支付该款项的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542,4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公布的一年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五、驳回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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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单纯的补偿决定是否违法,而是当违法已成定局且产权调换房源已经枯竭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才能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xx区政府认为:
其已作出货币补偿决定,并对无法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理由进行了说明,补偿价格符合方案规定,且相关评估程序合法有效。
申请人金某则认为:
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补偿决定违法的同时,并未对其赔偿请求进行处理,导致其损失无法获得弥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产权调换已客观上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再次责令政府重作决定,是徒增程序空转,于解决问题无益。其诉求是获得一个公平、确定且能立即执行的货币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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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正义。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准确识别了补偿决定的违法之处,包括未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补偿金计算错误等,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面对“安置房源已无”的客观事实,机械地要求政府“限期重作”,看似维护了程序,实则让当事人陷入了“推倒重来-再次违法-再次撤销”的无限循环。
真正的法治精神,在于定分止争。本案能迎来转机,关键在于我方精准地抓住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强调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审判理念。我们向法庭清晰论证:本案不存在需要重新调查或裁量的空间,所有补偿项目和标准在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均已明确,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法庭只需依据该方案,如同一道精确的数学题,计算出最终的补偿总额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为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即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无需再经被告裁量的,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最终,最高法支持了这一观点,在再审判决中直接列明了各项补偿款及多年来的存款利息,总额达一百五十余万元,并明确了支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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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横跨十年的行政纠纷,最终以一份具体、明确的给付判决画上句号。这个案件告诉我们,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和复杂的司法程序,法律不会对公民的实质性困境视而不见。对于广大面临征收的百姓而言,本案有两点重要启示:
第一,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选定评估机构等程序至关重要,但在签约期内未能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权益的丧失,被征收人始终享有获得公平补偿的实体权利。
第二,当维权陷入“程序空转”的怪圈时,不应放弃追求终局性解决的努力。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以及对实质性化解争议这一司法导向的深刻理解与运用,是打破僵局、实现权益最大化的关键。这需要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不仅熟悉法规条文,更能洞悉司法政策背后的价值导向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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