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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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时候会遇到,债务人暗中指使配偶低价、无偿转让夫妻共有房产,以此掏空责任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配偶恶意转移共有房产逃避执行的,如何追回?
最高院入库案例《刘某诉程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中明确:
如当事人的房屋交易虽符合房屋买卖的形式特征,但实质减损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致使他人债权有不能清偿风险,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担保,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串通的逃债行为,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债务人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属无效
本案中,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与朱甲民间借贷纠纷第一次作出一审判决后,程甲即与程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随即进行房屋过户行为,程乙自始至终未向程甲支付购房款。
程甲、程乙虽主张双方是以房屋买卖的名义进行了房屋互换,但程乙名下的902房屋并未登记至程甲名下,而程甲名下的本案诉争房屋却登记到了程乙名下。
此外,对于之所以将程乙名下的902房屋登记至程甲之女朱乙名下,程甲在另案诉讼中及本案一审、二审中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如在另案诉讼中,程甲主张因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将902房屋登记至朱乙名下;本案一审中,程甲表示因北京限购政策无法登记至程甲名下;本案二审中,程甲则主张其出于避税考虑故将902房屋登记至朱乙名下。程甲未能就前述矛盾陈述作出合理解释。
诉争房屋系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属于朱甲与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程甲在明知朱甲至今未清偿刘某欠款的情况下,在与朱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自己的姐姐程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程甲与朱甲共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程乙名下,使朱甲的责任财产直接减损而致刘某的债权难以清偿。
因此,程甲与程乙构成恶意串通,侵害刘某的合法权利,双方就诉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所有权应恢复登记至程甲名下。
【裁判观点简析】
债务人配偶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属无效。债权人追回房产的两大法定维权路径:
其一,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一旦确认无效,房屋过户登记可依法撤销,房产恢复至原共有状态,可供强制执行。
其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属于无偿转让、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情形,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起诉撤销该财产处分行为,追回被转移房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人配偶恶意转移夫妻共有房产、悬空债权的行为,司法坚决否定其效力。债权人只要精准取证、依法起诉,即可追回被转移财产,打破“恶意转移即无法执行”的困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胜诉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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