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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李明会 北京报道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湖南某银行原客户经理陈某与“前东家”因劳动纠纷对簿公堂。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被告银行法定代表人为万洁,其现任湖南三湘银行行长。
判决书显示,陈某在该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在上级领导占某的指示下疏于审核其管理的“叁农壹贷-晴河养虾”信贷项目,在明知养殖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仍发放贷款,造成了千万元坏账。占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陈某也被银行以违反纪律、严重失职等原因开除。
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这家银行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647.41元,但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64483.12元。对此,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以“其履职行为系服从上级指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要求改判该行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就该案暴露出的银行内部风控问题,《华夏时报》记者于7月20日致函三湘银行披露邮箱进行求证采访,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明知贷款虚假仍配合领导完成贷款审批
二审裁判文书显示,“叁农壹贷-晴河养虾”贷款项目为湖南某银行向某乙公司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养殖户个人的养殖采购与经营。该贷款项目也是专项贷款,银行向养殖户支付贷款的方式是受托支付,养殖户不能自己支取使用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在某乙公司购买产品。
身为银行客户经理,陈某主要负责“叁农壹贷-晴河养虾”贷款项目的维护、贷款审批与贷款发放后的调查与催收等,其直接领导为这家银行某销部团队长占某。
据陈某供述,2022年6月19日,占某联系到他,让他把某乙公司的贷款发放量提上去。不过陈某在实地考察中,发现龙虾养殖户不多、达到面积要求的很少,可能完成不了占某安排的任务。但当其将这一状况告知占某后,占某表示,养虾的面积都是虚的,只要来申请贷款的是养殖户就直接通过,如果真要按照实际养殖面积来放款,晴河一共都放不了几笔资金出去。陈某当时提到,养殖面积实地考察无法精确核实,占某让其不要对养殖面积的事情太纠结,按照他说的做就行。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2022年6月19日,在占某与陈某的聊天中,明确提到了某乙公司推荐的贷款户存在资料虚假的情况。对此,陈某回应称,“当时占某跟我说的我没在意,在之后审核贷款的时候,我还是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审核的,只是由于我大部分都是通过电话询问情况,实地考察只有几户,所以对贷款户的实际养殖面积没法精确核实,我只能按照占某的要求,对养殖面积的审核放宽。”
一审判决显示,根据(2024)湘09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占某在担任湖南某银行某销部团队长期间,在明知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未履行贷前审查、贷后监督等职责,违反国家规定,为某甲公司推荐的付主权等42人发放贷款,金额共计人民币1231.41万元,案发后均逾期未还。陈某在一审开庭过程中亦陈述(2024)湘0921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贷款中有些是其发放的,由于上述行为造成的金融借款纠纷,造成了银行相应损失。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银行不得因陈某旷工严重违反本行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但以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如在劳动者存在上述明显失职的情况下,仍然确认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故湖南某银行无需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仅需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9647.41元。
法院:服从指令不能成为违反职业规范及法律风险的正当理由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针对一审法院对于陈某构成严重失职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并未不当,特别提到“服从指令不能成为违反职业规范及法律风险的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陈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负有贷前审查、贷后监督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其明知“养虾面积都是虚的”,仍配合完成贷款审批,该行为已超出正常履职范围。刑事判决虽认定占某为主犯,但陈某具体经办的部分贷款已被纳入犯罪事实,其行为与后续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已于今年6月29日审理终结。本案中,值得探讨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授意的上级领导与执行指令员工之间的刑事主次责任?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怀涛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区分授意领导与执行员工的刑事主次责任,主要在于判断双方在共同犯罪中的主观故意程度、行为主动性以及对危害结果的实际作用。从本案来看,占某作为团队长,主动提出“养虾面积都是虚的,只要来申请贷款的是养殖户就直接通过”,属于犯意的提起者和决策的主导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被认定为主犯并获刑三年三个月。而陈某作为协办客户经理,虽然明知养殖面积造假仍配合完成贷款审批,但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特征。他并非犯意的发起者,而是在上级指令下参与执行,且贷款流程还涉及系统审核、风险经理审核等多重环节,陈某仅负责部分辅助工作。因此,如果本案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将其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倘若员工因职场施压、担心丢工作而服从违规指令,能否据此请求从轻或免除刑事追责?
对此,王怀涛认为,需要严格把握法律标准。刑法中的胁从犯要求行为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参与犯罪,这种胁迫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行为人意志自由的程度,比如暴力威胁、人身强制等。而本案中陈某所面临的上级指令,属于典型的职场管理关系,虽然存在业绩压力和服从义务,但远未达到胁从犯所要求的“精神强制”程度。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本身就负有独立的合规审查义务,不能以“服从上级”为由放弃法定职责。因此,陈某的情况不符合胁从犯的认定标准,不能据此从轻或免除刑事追责。
“不过,如果其确实系被动执行、获利较少、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犯情节予以考量,这与胁从犯的法律定性有本质区别。”王怀涛如是说。
责任编辑:冯樱子 主编: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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