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复核结束后,再提交相同诉求和证据会如何处置?
信访复核意见属于三级信访终局结论,送达生效后,信访人再次提交相同事实、相同诉求、原有证据材料,各级机关不再启动实体调查,仅作登记留存,不再出具新的处理、复查文书。
只有取得此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获取、足以改变事实认定的全新关键证据,才会开展书面专项审查,出具一次性释法答复,但不会重新启动完整三级信访程序。
单纯重复提交原有证据、重复陈述相同意见,将标记为重复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疏导,不再组织调解、实地走访、听证等调查工作。
建议在初次办理、复查阶段穷尽全部举证手段,不要刻意留存证据等到复核终结后再提交。复核终结之后想要推动问题化解,重点搜集全新实质性证据,单纯重复原有材料无法改变终局结论。
理性看待三级信访终局机制,在程序终结前充分行使举证、陈述、质证权利,避免程序闭环后难以重新开展全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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