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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7月22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公布《罗湖清水河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项目“4·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年4月25日8时53分,罗湖区清水河街道辖区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88万元。
经调查认定,罗湖清水河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项目“4·2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因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正在进料的卧式散装水泥罐下方,恰逢事发卧式散装水泥罐地基不均匀沉降累积,导致该水泥罐局部支撑变形失效后整体失稳、侧向倾覆,该名作业人员躲闪不及被倾覆的水泥罐钢结构撞压而发生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事故项目建设单位为区建筑工务署、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路桥集团公司”)、高压旋喷桩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发包单位为深圳市兴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宏达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振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振瑞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方圆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方圆监理公司”)。
事发经过卧式散装水泥罐倾覆,工人遭罐体撞压身亡
据调查报告,事故发生位置位于罗湖清水河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环仓南路南侧卧式散装水泥罐处。环仓南路为罗湖区清水河街道辖区的市政道路,东西走向,西起红岗路,向东穿过清水河三路至清水河五路,道路全长970米。2025年5月,环仓南路清水河三路以东路段建成通车。目前,清水河三路以西路段正在进行综合管廊高压旋喷桩、支护桩头破除、燃气迁改、土石方外运等施工作业。
资料显示,2023年6月13日,区建筑工务署将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发包给深圳路桥集团;2023年12月11日,深圳路桥集团与深圳市德森美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水泥采购合同,由该公司供应普通硅酸盐水泥,并免费提供卧式散装水泥罐用于项目施工;2024年1月25日,深圳路桥集团把项目西侧高压旋喷桩工程专业分包给深圳兴宏达公司;2024年1月28日,深圳兴宏达公司再将相关基坑支护高压旋喷桩劳务分包给深圳振瑞公司,双方约定:深圳振瑞公司负责人工、配合机械成孔、水泥浆配制及注浆。深圳兴宏达公司负责水泥罐设备安装、场地布置等工作。
2026年4月25日事发当天早上8时,深圳德森美建材司机刘某平驾驶载有35.35吨水泥的散装水泥罐车,抵达清水河环仓南路建设工程(西段)项目卧式散装水泥罐处,并通知深圳振瑞公司材料管理员何某财到场核验。8时30分,经何某财确认水泥后,司机按要求连接卸料管路,在征得何某财同意后升压至0.1MPa启动气动卸料。8时50分,何某财见水泥即将输送完毕,指令司机下调泵送气压。
8时53分32秒,深圳兴宏达公司下属劳务单位深圳市恒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范某军进入水泥罐围挡取工具时,发现卧式散装水泥罐骤然向南倾斜,当即大声示警;围挡外监护卸料的何某财同步发现险情并呼喊撤离。身处罐体下方的深圳振瑞公司旋喷桩施工工人陈某向北紧急避让,不幸被倾覆罐体钢结构撞压受困。12时26分,陈某经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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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卧式散装水泥罐倾倒视频截图。
事故分析多方管理漏洞,相关单位被建议行政处罚
经综合认定,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违规进入正在进料的卧式散装水泥罐下方,恰逢事发卧式散装水泥罐地基不均匀沉降累积,导致该水泥罐局部支撑变形失效后整体失稳、侧向倾覆,陈某躲闪不及被倾覆的水泥罐钢结构撞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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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卧式散装水泥罐倾覆状况勘查图。
而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履行事发项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时存在不到位的情形:对于事发项目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现场卧式散装水泥罐和作业现场等安全管理(监理)方面存在各自的管理(监理监管)漏洞。
在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中提到,深圳振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坤、深圳兴宏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志,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排查消除现场安全隐患,对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对二人实施行政处罚;深圳方圆监理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熊某华履职不到位,水泥卸料作业安全监理存在疏漏,未能及时发现现场安全管理漏洞,建议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理,并要求在2026年9月2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对涉事企业处罚建议提到,深圳振瑞公司、深圳兴宏达公司存在安全教育培训缺失、散装水泥罐管护不到位、卸料作业现场安全管控缺位等问题,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对两家企业处以行政处罚;监理单位深圳方圆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建议由区住房建设局依法处置,相关处理材料限期报送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同时,调查报告责成涉事企业开展内部追责:深圳振瑞公司需对安全员李某良作出内部处理;深圳兴宏达公司应对项目现场负责人吴某谦、安全员赵某亮予以内部问责,两家企业均须在2026年9月20日前将人员处理结果报送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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