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持有欠条向已故债务人的配偶、子女索要多年前拖欠的货款,三名继承人以对债务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三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所欠货款。
2012年7月,陆某某从王某处采购货物,货款未结清。2020年3月,双方进行结算,陆某某出具书面凭证,确认尚欠货款15940元,并承诺每月25日偿还500元,若工程款到位则一次性结清欠款。此后,陆某某先后五次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累计还款2500元,尚余13440元未支付。
2024年11月,陆某某去世。王某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将陆某某的配偶徐某、子女陆某1、陆某2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偿还剩余欠款。庭审中,三名被告辩称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无法核实欠款真实性,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结合王某持有的债权凭证、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能够确认陆某某尚欠王某货款13440元,债权债务真实合法。陆某某遗留有住宅房屋相应产权份额,徐某、陆某1、陆某2作为法定继承人,庭审中均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徐某、陆某1、陆某2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陆某某遗产范围内给付王某货款13440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示
按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代表债务消灭。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负担的债务,清偿限额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市民日常交易往来中,应当规范留存欠条、供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自身合法债权,避免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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