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已进入主汛期,降雨集中、河道水位暴涨、水流湍急,河湖、滩涂、河道周边区域风险隐患大幅攀升。同时,汛期是水生生物繁殖生长、草场植被恢复养护的关键时期,非法捕捞、违规放牧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阻碍生态修复进程,更极易引发人员落水、山洪被困、牲畜溺亡等安全事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明确管控要求,全域严守禁令
近日,德惠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禁止捕鱼下网等未经批准的河道作业的通知》,所有单位、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管控规定,主动摒弃侥幸心理,杜绝违规行为。
厘清法律边界,知晓违法后果
禁渔、禁牧并非简单的行政管控要求,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刚性规定,任何违规行为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禁非法捕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
汛期水域生态脆弱,非法捕捞行为对水产资源破坏极具毁灭性,广大群众要自觉敬畏自然、严守法律底线,主动摒弃非法捕捞陋习,自觉守护汛期水生生物生存繁育环境,共同守护辖区水域生态平衡。
(二)严禁违规放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汛期堤岸土壤松软脆弱,放牧踩踏极易引发堤岸坍塌、河道行洪受阻等重大风险,属于明令禁止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防汛安全、生态保护,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安全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汛期禁渔禁牧各项规定,主动约束自身行为,不参与非法捕捞、不在禁牧区域放养牲畜,远离河道、滩涂等危险区域,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王欣婷)
来源:德惠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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