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五编1242条,自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绿色法典”究竟有哪些核心内容?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即日起,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和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将共同推出《“典”亮生活》系列普法专栏,用十期内容带大家一起翻开这部法典,解锁其中的“绿色密码”。读懂法典、用好法典,今天推出第三期:《必看!企业环保红线划到哪了?》
如果你是企业家、个体户、创业者,这一期请一定看完!
《生态环境法典》整合了大气、水、土壤、固废全套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大幅升级。很多个体户、小微企业老板觉得“环保是大厂的事,小生意不用管”,一不小心就踩线被罚,甚至停业、负责人拘留。
这不是吓唬人,以后环保合规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关乎企业生死的 “必答题”。今天,咱们就把这部法典给企业划的红线捋一捋。
以后企业要负哪些环保责任?
简单来说,企业的环保责任比以前更全面、更严格了。法典里“企业”这个词出现了202次,是绝对的责任主体。
1.排污许可:没证?别排!
法典强化了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将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监测要求等整合到一张许可证中,实现“一证式”精细化管理。
企业必做: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按许可证载明内容排污
✅ 自行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 无证排污=违法!
2.环评前置:未环评,不开工
法典明确: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环评不得开工。
而且,“三同时”制度写入法典——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使用(第162条)。
注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环评编制单位。
3. 管不好供应链,也得担责
法典新设了绿色供应链制度。这意味着,如果你的上游供应商环保不达标,作为采购方的你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后选合作伙伴,不光看价格和质量,环保表现也是关键。
4. 企业违法,个人也跑不掉
法典强化了 “双罚制” 。企业违规,不仅公司要挨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也得跟着承担个人责任,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5.违法成本大幅提高:按日计罚不设上限
·按日计罚:对持续性违法行为,依法实行按日连续处罚,直至违法行为停止——拖得越久,罚得越多,上不封顶!
·资格处罚:对严重违法企业,可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许可证,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
·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6.环境信用:失信了,贷款招标都受影响
法典建立了生态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环境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后果:
❌ 失信企业——贷款受限、上市受阻、招标被拒
❌ 严重违法——列入黑名单,联合惩戒
但法典也给了一条出路:信用修复制度——主动改正、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申请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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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写入国家法典
对于高耗能企业,这次的变化堪称“地震”。
在这部法典里,专门设立了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并在该编第四章“应对气候变化”中,用专门章节搭建了双碳目标的法律制度框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对双碳作出全面、刚性的规范。
法典正式把碳排放权交易写进了法律(第1037-1038条),碳配额清缴成为了法定义务。
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简单说,就是给碳排放划了总额度和强度红线),把双碳目标全面融入国家发展规划。这意味着什么?对地方政府来说,碳达峰不再是“软指标”,而是必须完成的法定任务;对企业来说,减排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不管是制造业、建筑业,还是交通运输、金融投资,只要你在市场里经营,就绕不开双碳合规。
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废品回收”
以后卖产品,不能只管卖,还得管“善后”。
法典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延伸(EPR)”制度以专章形式确立为法定义务,标志着该制度从政策倡导正式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
EPR制度的核心是要求生产者对其产品全生命周期(设计、包装、流通、回收、再利用和最终处置)承担资源环境责任,推动循环经济与绿色低碳发展。比如,卖电器电子、机动车的,得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公开信息。相关行业的企业得赶紧布局逆向物流回收渠道,不然就得面临处罚。
同时,企业的环保合规要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优先选用无毒无害、易降解的材料,全生命周期对环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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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新型污染”得注意
法典还盯上了一些过去容易忽视的领域:
光污染:户外广告屏、玻璃幕墙反光扰民,可能要受罚。
电磁辐射:基站、变电站等设施必须符合标准,做好防护。
新化学物质:从事精细化工的企业,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必须办理登记许可。
就连大家关心的“噪声扰民”,处罚标准也明确:违规造成噪声污染,单位可能被罚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守法的企业有“甜头”
当然,法典不是光知道罚,也给了守法的企业很多激励。
绿色金融支持:国家强化金融支持,推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信托等产品发展(第132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修复、绿色低碳项目的信贷投放(第411条、第950条)。
财政税收优惠:明确规定国家对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各界捐赠,同样给予税收优惠(第129条)。
资金补贴与基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责任人不明确或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修复的情况(第4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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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对企业来说,阵痛难免,但也是转型升级、淘汰落后对手的机遇。早点行动起来,把环保做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中行稳致远。
今日【法典小考·第三关】↓↓↓
3
企业排污必须取得什么许可?
(点击选项查看正确答案)
来源: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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