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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两起事实高度相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出现两份结论相悖的终审生效判决,形成典型“同案不同判”现象。该问题不仅造成村集体近五百万元资产流失,还导致村内集体产权改革、征地分红、集体资产分配等工作长期停滞,成为制约当地乡村基层规范化治理的突出难题。
同源案情截然不同判决 同村同类纠纷尺度割裂
据悉,裕民村2006年经村级民主程序,通过《裕民村村民自治章程》划定1984年12月31日为本村原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分界节点,统一适用于此后落户的迁入村民。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可明确法定权责边界:村民大会主打村级公共行政管理、村规民约制定,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专属负责集体资产确权、成员资格认定、股权及征地分红等经济权益事项,二者职能独立、不可混淆替代。
孟令清、孟洁父女与张兴民均为1984年12月31日后落户人员,三人落户背景、土地使用情况完全一致,仅耕种村内临时机动地,无一轮、二轮家庭确权承包地,不具备长期稳定的集体土地承包保障,案件核心争议均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及集体资产权益享有问题。两起案件均由熟知村内土地、户籍、历史沿革的本村人员王振财全程出庭答辩,基础事实与举证内容高度统一。
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同源案件作出截然相反的终审裁判。2019年孟令清、孟洁案【(2019)黑10民终133号】,法院认定二人具备集体成员资格,判令村集体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该案最终导致孟令清一户八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划走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近500万元,造成集体重大资产流失,且该案原审存在举证片面、证据瑕疵问题,是裁判失衡的重要诱因。
2026年张兴民案【(2026)黑10民终267号】中,法院严格依法综合核查户籍、土地承包、集体义务履行、集体积累参与、基本生活保障等核心要素,认定张兴民未与村集体形成稳定权利义务依附关系,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裁判逻辑贴合涉农司法审判立法初衷。
法律适用标准不一 违背同案同判核心原则
依据最高法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相关规定,事实、争议焦点、法律依据高度相似的案件,必须落实同案同判原则,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集体成员资格认定需多维度综合判定,兼顾历史与现实,保障同等情形同等对待。
两案裁判核心偏差清晰可见:孟令清案侧重户籍、居住等行政管理表象,弱化集体经济依附关系、集体义务履行、参与集体资产积累等法定核心要件;张兴民案则严格适用综合审查标准,坚守集体成员“经济权益身份”的核心属性。法理层面可明确两大关键边界:村民户籍身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济身份,单纯落户居住不能等同于享有集体资产权益;村民行政管理议事≠集体经济权属议事,杜绝以村务管理替代集体资产专属民主决策。
裁判冲突叠加人为阻力 村级治理陷入僵局
两套相悖的生效判决,让裕民村治理陷入两难困境。村内上百名1984年后同期落户村民,均援引孟令清案判决主张集体权益,村委会无统一司法标准可执行。参照孟令清案将造成原始村民积累的集体资产持续外流,参照张兴民案则会引发批量诉讼、信访,村内资产分配工作长期搁置,群体性矛盾隐患突出。
司法尺度失衡之外,村内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长期停滞,核心源于内部人为阻力。本村部分现任村干部落户身份与孟令清、张兴民等迁入村民一致,均非原始集体成员,基于自身权益考量,长期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组建、成员资格规范化认定、产权制度改革等法定工作明顶暗抗。同时村内长期混淆两类议事机制权责,回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法定制度建设,彻底阻碍基层治理规范化推进。
期盼统一司法尺度 破除梗阻护航乡村稳定
目前,裕民村相关方始终尊重司法权威、秉持理性原则,不否定任一生效判决,核心诉求聚焦统一区域涉农裁判尺度、破解基层治理难题。恳请司法机关正视两案法律适用分歧,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统一牡丹江市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证据审查标准,落实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原则。
同时厘清村民身份与集体成员身份、村民大会与成员大会的法定边界,明确村级民主议定资格规则的司法效力,为裕民村集体资产管控、成员身份确权、产权改革落地提供清晰法律指引。统一涉农司法尺度,既能化解裕民村多年的村内矛盾、守护集体资产安全,更能为全市乡村集体纠纷处置、基层治理提质提供重要示范,助力乡村和谐稳定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村民代表(王振财,王尚智)提供及陈述整理,相关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及官方披露为准。文中涉及的姓名、单位等信息来源于当事人提供材料,若有误差,敬请联系更正。本文仅客观呈现当事人诉求及案件争议,不代表对事件真实性及法律责任的最终判定。如涉及侵权或违规,请权利人联系处理,我们将依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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