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跨境化趋势,犯罪分子分工日益精细,从偷越国境参与境外诈骗窝点,到境内架设通信设备、张贴引流广告、转移赃款赃物,各个环节环环相扣。部分参与者心存侥幸,认为“贴广告没有直接骗人”“帮忙跑个腿不至于坐牢”——殊不知,这些你以为没事的行为同样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上的关键一环。法律没有“不知者无罪”的侥幸,司法机关始终坚持全链条打击,不放过任何一个环节的违法犯罪分子。
近日,晋中中院集中宣判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共同揭示一个道理:电诈没有“局外人”,每一环节都是犯罪,每一个参与者都终将付出代价。
案 例 一
“拉手”、拉人其实是把自己拉“下水”
2020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以犯罪为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通过乘坐小货车、步行、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越中缅国境线到达缅甸。2020年6月11日至2023年10月1日,被告人罗某某在勐波平安大厦、邦康特区418区“大熊集团”内,在老板“大熊”等人的安排下以裸聊方式实施诈骗。罗某某担任“拉手”,负责将自己包装成女性形象,在某平台上寻找合适目标后添加其QQ,并将目标移交给“话术员”。
■裁判结果
晋中市榆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罗某某参加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电信诈骗窝点充当“拉手”,虚构身份与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据此,对罗某某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在境外电诈集团“公司化”“园区化”的运作模式下,“拉手”等底层人员到境外电诈窝点参与电信网络诈骗,但受限于境外证据难以收集与固定,该类案件往往无法将被害人与被告人一一对应。本案系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即“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 例 二
看似“技术活”实为“犯罪帮凶”
2025年4月至6月,被告人先某、邹某指使被告人龙某、曾某,先后前往晋中市太谷区、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在医院、小区内安装用于改变主叫号码的Voip设备四台。该Voip设备涉及的电话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已查获涉诈骗资金34.8297万元,上述四人共获利1.6万元。
■裁判结果
晋中市太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先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以安装改变主叫电话号码Voip设备的方式,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对先某等四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Voip设备是电信网络诈骗的核心通信工具。即便未亲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但只要明知用于诈骗中转,仍为上游诈骗分子提供采购、布线、上门安装、线路探测、维护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不存在“只干技术不骗人就没事”的灰色空间。提示广大群众要警惕伪装维修、上门安装设备等异常行为,如发现Voip等不明设备要及时报警。
案 例 三
高薪兼职贴广告小心背后的大陷阱
2023年10月24日凌晨1时,被告人杜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在原平市张贴“同城交友”等印有网址和二维码的色情广告,被原平市公安局查获,行政拘留五日。2023年 10月至2024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组织赵某某等人,在晋中市榆次区、太原市等地往他人车辆后视镜上张贴印有网络地址和二维码的“涉黄诈骗小广告”,为网络犯罪活动引流。经查,杜某某组织他人累计张贴引流小广告10万余张,非法获利4.08万元。
■裁判结果
晋中市榆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推广引流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处杜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手段不断升级。区别于涉“两卡”的传统帮信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张贴印有网络地址和二维码的“涉黄诈骗小广告”,为上游诈骗团伙提供前端引流支持,其行为脱离电信诈骗传统监管范围,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广大群众应增强对新型犯罪手段的识别与防范能力,切勿轻信“贴广告日结兼职”等信息。此类广告往往被用于诈骗、赌博等违法活动的引流,张贴者根据其行为情节,可能依法构成犯罪。本案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指引,有效避免了以扰乱社会秩序进行行政处罚替代刑事处罚的现象。
案 例 四
“帮忙跑腿”赚佣金可能在转移赃款赃物
2024年7月,被告人孙某、徐某分别通过“飞机”等聊天软件联系上线“阿义”,约定取一次黄金获得等价1000元、500元U币的好处费以及住宿费等。二人明知所取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仍在阿义的安排下多次在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四川省等地,将他人放置的黄金取走并通过快递寄至陈某某处。其间,孙某负责驾驶汽车,徐某负责联系快递,陈某某进行邮寄、结算。二人转移的黄金价值共计231.8956万元。
■裁判结果
晋中市榆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对孙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转移犯罪所得,以“兼职”“高薪”为诱饵,引诱他人帮助取现、变现、转移资金。这些看似简单的跑腿、中转环节,同样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帮助他人转移赃款、赃物的行为属于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提示广大群众,切勿通过“黄金代购、运输跑腿”赚取佣金,不要因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沦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信息,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和贵重物品。
晋中中院供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