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阜阳的杨女士所涉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受到关注。该案始于 2018 年的一笔借款,前后历时近八年,历经九次审理程序。杨女士表示自身并非案涉资金实际使用人,对生效判决结果存有异议,并提出了相应诉求。以下为事件相关情况梳理。
一、借款相关情况
据杨女士陈述,2018 年 7 月,亲属郭某华以短期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借用其房产证办理抵押,并称使用期限较短,不会让其承担本息还款责任。在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杨女士与出借人孙某芳首次见面,并在对方提前准备好的借条上签署姓名,借条上除签名外,其余文字均非其本人书写。借条所载担保人 “田伟”,后经证实为王某伟的重复户籍身份,该身份已于 2013 年被相关职能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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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借条 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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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户口注销说明 当事人提供)
2018 年 7 月 23 日,孙某芳将 100 万元转入杨女士银行账户。杨女士称,该笔款项到账当日即转出至实际用款人账户,后续近一年时间里,借款利息均由王某伟按月支付给出借人,其本人从未通过个人账户支付过任何本息。2019 年,王某伟因涉嫌诈骗被相关单位立案追查,郭某华因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孙某芳随后就该笔借款提起民事诉讼,向杨女士主张还款。杨女士表示,直至被起诉,才知晓该笔借款带来的相应责任。
二、案件审理历程
该案自 2019 年进入诉讼程序后,先后经历多轮审理,程序及结果存在多次变动:
- 2019 年 12 月,审理法院首次作出裁定,认定杨女士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使用款项,资金实际流向郭某华与王某伟,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出借人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出借人提起上诉后主动撤回,该裁定生效。
- 2020 年 11 月,出借人再次提起诉讼。审理法院于 2021 年 1 月再次裁定驳回起诉,认为王某伟属必须到案的当事人,案件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出借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 2021 年 4 月裁定维持原裁定,并载明原审已查明案涉借贷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为郭某华、王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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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裁定书 当事人提供)
3、2021 年 9 月,出借人第三次提起诉讼。审理法院于 2022 年 5 月作出实体判决,判令杨女士偿还借款本息。杨女士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于 2022 年 9 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认定王某伟涉嫌诈骗已被立案追查,本案不宜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再次将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
4、案件发回重审后,审理法院于 2024 年 12 月再次作出实体判决,判令杨女士偿还借款本金 982592 元及相应利息。杨女士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于 2025 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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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案件审理过程中,曾多次作出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裁定,最终经实体审理作出民事生效判决。
三、当事人对关联案件的相关看法
杨女士表示,其梳理了多起由王某伟、郭某华参与的同类房产抵押借款纠纷,认为这些案件在参与人员、操作模式、资金流向等方面与本案存在相似性,而相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存在差异。据其了解,部分同类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刑事程序处理,部分案件被并入郭某华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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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件相关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杨女士认为,王某伟、郭某华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模式已有司法认定,其希望司法机关能够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本案性质进行重新审查。
四、当事人就案件审理提出的意见
针对案件审理中的相关事项,杨女士一方提出了自身的看法与异议:
(一)关于出借人庭审陈述的意见
杨女士一方表示,经梳理历次庭审笔录,出借人孙某芳就双方相识经过、借款磋商过程、资金来源、借条签署细节、担保约定、利息履行等核心事实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相关表述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其一方认为,仅凭借条签字,不足以直接认定完整的借贷合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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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笔录 当事人提供)
(二)关于相关往来函件效力的意见
杨女士一方称,案件审理过程中,两份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内部往来函件被作为案件材料采信,函件内容显示无证据证实王某伟、郭某华涉嫌相关犯罪,法院据此开展民事审理。对此杨女士一方持有异议:其一,2026 年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出具正式文件,明确该两份函件属于部门内部往来文书,不能作为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的依据,且函件是基于管辖权限作出的程序性回复,并非对案件实体内容的实质认定。其二,杨女士表示,卷宗内留存的函件均为复印件,其中一份未加盖公章,原件去向不明;当年的案件移送函,其起草、审批、交接流程未在档案系统中留存相关记录,其多次申请核查经办人员信息,暂未得到明确答复。杨女士一方认为,重审及终审程序中,审理法院未就上述新的材料及函件相关问题重新进行审查,仍采信相关函件作为审理依据,其对此存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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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依据的相关回复 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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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仿事项相关回复 当事人提供)
五、当前进展与当事人核心诉求
杨女士称,自 2025 年 7 月起,其多次通过正规渠道反映案件相关问题。2026 年 6 月,属地相关部门负责人接访时,表示会将涉案相关线索移交专项核查;审理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将对案件移送函出具、函件取回的经办人员等事项进行自查。截至目前,杨女士暂未收到相关书面核查结果及处理回复。
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杨女士名下房产面临强制执行风险。王某伟、郭某华所涉的其他关联案件,仍在刑事司法程序中。
杨女士的核心诉求为,希望审理法院重新审查案件性质,将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由司法机关对全案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其表示自身并非案涉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也未实际参与借款后续履行,不应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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