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安庆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压实主体责任,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怀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怀宁县某炸鸡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案
2026年5月8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托线上排查梳理出的问题线索,联合县公安局对怀宁县某炸鸡店进行检查。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执法人员提取其在淘宝闪购平台网络店铺页面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图片信息与食品经营许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确认证件系伪造。经查,2025年12月7日当事人与某炸鸡连锁店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获取了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店铺从事网络订餐交易。淘宝闪购平台怀宁代理商未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真实性且未进行线下实地核查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2026年6月15日,怀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线上线下联动查办的无证且伪造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订餐典型食品安全案件,兼具线下实体经营与线上网络餐饮双重违法情节,清晰暴露出餐饮经营者守法意识缺失的食品安全风险,对规范网络餐饮经营、压实主体责任具有较强警示意义。
二、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淘宝闪购店铺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案
2026年4月16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岳西县食某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淘宝闪购平台店铺在销售经典烤冷面类、特色小吃类、下酒菜类等餐品时,通过店铺设置迫使消费者必须另外选填加辣专区才能完成交易订单,加辣专区则另收取1.50元费用,已累计销售411单,违法所得共计616.50元。当事人构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3日,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款616.5元的行政处罚。
入网餐饮经营者在线上交易时,要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不能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线上经营收费项目与销售模式。
三、望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江县胡某麻辣烫店未真实公示网络餐饮服务菜品主要原料信息案
2026年5月8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检查时,发现望江县胡某麻辣烫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公示的“安井蟹肉棒”菜品详情页面标注的主料为“蟹”,经查,该菜品“安井蟹肉棒”实际为“升隆仿蟹肉棒速冻调理食品”,主要原料为鱼糜,当事人在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未对公示的菜品名称与主要原料名称信息进行认真查验,存在未真实公示网络餐饮服务菜品主要原料信息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026年6月15日,望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网餐饮经营者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菜品名称与主要原料信息不一致,并非无关紧要的“小疏忽”,该行为已触碰法律红线,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网络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如实、准确公示菜品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更新。
四、潜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潜山某便利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5月7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专项检查时,检查发现潜山某便利店经营场所公示的4名从业人员健康证,有3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咖啡加工区冰箱内摆放有1袋已开封的香梨汁饮料浓浆,标识生产日期2025年7月9日,保质期9个月,当事人构成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1日,潜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5.51元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警示食品经营者务必按时办理、核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严禁无有效健康证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严格落实食材保质期自查,及时清理过期原料,经营者须绷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弦,常态化自查自纠。
五、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太湖县某融合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未实施有效管理案
2026年3月19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食品加工操作间的冷冻冷藏设备发现过期食品原料,同时在其食品原料存储间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有效理,以及未按照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
2026年6月1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逾期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食品添加剂管理不规范,凸显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日常内部管理松弛。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广大餐饮经营者常态化开展原料自查清库,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起到警示作用。
六、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桐城市某米线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和未定期清洗、校验冷藏冷冻设施的行为案
2026年4月2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时,检查发现桐城市某米线店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过程中,安排一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相关工作,同时其厨房冷藏柜温度显示器未能正常显示,冰柜内外均有污渍未及时清洗,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026年5月13日,桐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该案提醒餐饮经营者,务必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上岗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定期检修冷藏冷冻设备,保持后厨器具、存储设施洁净。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杜绝人员健康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风险隐患。
来源: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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