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的老徐,50岁,长途客车司机。2024年10月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2025年2月,他因便血到岳阳市中心医院检查,肠镜发现乙状结肠占位,病理确诊为结直肠腺癌。老徐按约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发来拒赔通知——“被保险人于2024年10月15日投保,保单等待期为180天。2025年2月8日确诊恶性肿瘤,距合同生效仅116天,尚在等待期内。依据合同约定等待期内出险不予赔付,退还所交保费8,400元。”
116天——只差了64天。老徐做了一辈子司机,从没想过“等待期”三个字会让自己30万保额打水漂。他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投保时身体好好的,116天后查出肠癌,怎么就成了“等待期内出险”?而且买保险的时候,代理人根本没提过等待期这回事,合同几十页密密麻麻的小字他也没细看。老徐的儿子在长沙做律师助理,通过同事介绍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
泽良律师分析后指出:等待期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必须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老徐的保险合同厚达四十余页,等待期条款埋在责任免除章节中,字号与正文无异,没有任何显著的加粗、标色或单独提示——完全不符合“足以引起注意”的法定标准。代理人当庭也表示“当时没专门跟客户讲等待期”。
庭审焦点集中在等待期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泽良律师提交了合同原件作为证据——等待期条款与周围文字字体、字号、颜色毫无差异,普通投保人根本不会注意到。保险公司代理人则当庭承认“没有逐条跟客户讲解”。泽良律师团队经手大量湖南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对当地法院在等待期条款效力审查和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上的裁判倾向有精准把握。
当地法院认定:等待期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老徐拿到判决后说:“差了64天差点丢了30万,要不是泽良律师点破了提示说明这一条,我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也有义务。”
泽良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0592-5973521。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