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复:关于熏蒸除害疫木管控及板材加工合规要求的咨询
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为准确理解新版《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特就疫木熏蒸处理及板材加工有关问题留言请教:一、关于熏蒸后疫木的属性认定和监管要求《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请问,严格按照GB/T 23477-2009规范完成熏蒸除害处理后的疫木,是否即从“疫木”属性中脱离?是否仍需全程落实疫木追溯、转运监管要求?二、关于熏蒸后疫木的加工场所要求若熏蒸除害后的疫木拟用于加工商品板材,是否必须在国家审批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内开展加工,不得在普通木材加工厂加工?三、关于熏蒸工艺是否可替代法定热处理要求已完成合规熏蒸除害的疫木,进入疫木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加工板材时,是否仍需执行木材中心温度 65℃以上、持续处理 4 小时的热处理工序,熏蒸除害工艺是否可替代该热处理要求?恳请贵局给予官方权威答复,万分感谢!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复(20260716):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疫木实行定点除害处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拟用于加工板材的疫木采取热处理的方式进行除害处理,其他疫木采取旋切、粉碎、削片、制碳等方式进行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后的疫木仍需加强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可核查。疫木加工板材需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审批。加工企业取得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后,方可进行疫木板材加工。疫木加工板材应采取热处理的方式进行除害处理,木材中心温度65℃以上并持续处理4小时,熏蒸工艺不可替代热处理。
2026-07-1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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