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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还没谈拢,养殖场里的房屋、附属设施、树木一夜之间被“清零”,连存栏的百余只羊也被强行处理。面对当事人的质问,乡相关单位说是“清理建筑垃圾”,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说“我们只是下达了整改通知,没参与强拆”。两个单位,一套“踢皮球”话术,老百姓的损失到底该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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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档案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被告:某乡相关单位、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单位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孙清泉律师
⏩裁判结果:判决确认两相关单位实施的强制拆除、清理养殖户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树木、拉走养殖牲畜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两方实施主体分担。
还原当事人维权全程困境
⏰早年:芈先生(化名)作为本村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地块搭建养殖用房、配套设施,长期从事畜禽养殖,形成稳定生产经营场地。
⏰2014年:案涉地块取得省级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复,后续陆续发布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相关单位称已发放附着物补偿款,但芈先生对补偿核算标准、财产登记内容存在重大异议,多处养殖建筑、附属物未得到足额、客观核算。
⏰2022年11月8日:某区城管相关单位向芈先生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城区禁止规模化养殖为由,要求其11月9日前全部搬离。
⏰2022 年11月10日:某乡相关单位联合城管相关单位组织人员、大型机械,进入承包地块,直接拉走全部养殖牲畜,拆除全部养殖用房、附属设施、苗木树木,现场无司法强制执行裁定、无强制拆除书面决定。
⏰2022年11月:芈先生就本次强制拆除、强行拉走牲畜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2月:区复议机关以两项诉求需分开申请为由,驳回芈先生全部复议申请。
⏰2023年4月:芈先生针对复议驳回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同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复议驳回决定违法,但未撤销。
⏰2023年7月:芈先生委托京平律师团队,另行提起本案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2023年8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代理意见,出具一审胜诉判决。
本案三大核心难点
❓难点 1:两方实施主体互相推诿,否认自身参与强拆
某乡相关单位辩称:只是清理征地后遗留建筑垃圾,不属于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城管相关单位当庭主张,仅下发整改通知,未到场参与拆除、拉走牲畜,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两方互相切割责任,试图让当事人找不到明确追责对象,若无法固定完整现场证据,极易被法院驳回起诉。
❓难点2:征收方以 “已发放补偿、土地已征收” 为由,主张当事人无财产权利
庭审中,被告提交征地批复、补偿发放台账、测算报告,提出核心抗辩逻辑:土地早已征收、补偿款项已领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归公共,当事人无权主张权益,拆除行为属于清理自有财物,完全合法。该抗辩是征拆案件最常见抗辩理由,极易误导法官,需要从法律权限、补偿程序双重角度反驳。
❓难点3:法律权限边界模糊,多数当事人分不清 “谁有权拆、必须走什么流程”
很多养殖户、农户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地块纳入征收范围、收到限期搬离通知,相关单位就能直接上门拆除。但现行法律明确区分土地征收、市容管理两套执法体系,乡镇、城管均无集体土地征收自行强拆权限,被告混淆两套法律依据,试图用市容整改通知替代征地强制程序,规避司法强制执行法定要求。
如何逐一击破全部抗辩理由
1. 固定完整视听证据链,戳破两方 “未参与” 的虚假陈述
我在多年征地行政诉讼办案中发现,多数联合执法强拆案件,相关单位都会分工配合、事后互相甩锅,单纯书面证据很难还原现场事实。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整理、分类所有现场素材:强拆前场地全貌、现场执法车辆、工作人员影像、拆除全程录像、牲畜被统一拉走的完整视频。庭审中同步提交原始载体,完整展示现场存在城管制式车辆、工作人员着装标识,直接证明城管单位全程到场参与实施强制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足以证实两方共同实施拆除,两主体均为适格被告,直接驳回 “未参与、不是被告” 的抗辩。
2. 从补偿程序合法性切入,推翻 “领补偿即丧失财产权” 主张
针对被告提交的补偿测算、发放材料,我们从三层逻辑质证:
第一,测算报告无当事人现场确认签字,未入户实地核对建筑结构、附属物数量,登记信息与实际财产严重不符,评估程序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征地调查确认法定要求,不能作为财产归属依据;
第二,即便存在部分补偿款项发放记录,也不代表全部地上物、养殖损失已足额补偿,未达成完整补偿安置合意前,当事人对自有养殖建筑、苗木、牲畜仍享有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征地批复仅代表土地征收审批完成,不产生 “附着物自动归公、可随意拆除” 的法律效果,不能豁免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法官完全采纳该观点,未采信被告 “已补偿即可拆除” 的核心抗辩。
3. 厘清法律权限边界,直击 “超越职权” 核心违法点
庭审代理核心论证(法律依据原文支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阻挠征地拒不交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履行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乡镇、城管无任何自行强制拆除、清场的法定职权;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无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除;
城管下发的市容整改通知,仅针对城区违规养殖行为作出劝导整改,不能替代征地腾地的强制程序,不能以此作为直接拆除全部地上财产的合法依据。
被告全程未提交县级以上单位授权、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实施强拆属于典型超越职权,行政行为自始违法。
对抗完整行政档案的取证难点
本案被告当庭提交一整套征地档案:省级征地批复、市级征收公告、区级补偿方案、土地测绘报告、补偿发放审定表、追加补偿台账等近十组书证,整套材料形式完整、盖章齐全,普通人极易被书面材料误导。
我耗时3个工作日完成全份证据甄别、分类质证:
区分 “征地审批文件” 与 “强制拆除权限文件”:征地批复仅证明土地征收合法,不代表拥有强拆权力;
核对测绘、补偿台账细节:指出建筑结构登记错误、无农户签字确认、评估机构未送达报告等多处程序瑕疵;
区分本案地块与被告提交的其他地块文书,剔除无关证据;
拆分行政复议卷宗内容,指出被告引用的复议决定属于案外人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证明未参与强拆。
整套质证意见形成书面代理词提交法庭,完整抵消被告全部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
官方胜诉判决核心原文要点
芈先生长期在案涉地块养殖、建设配套设施,地上物被拆除与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
现场视听资料可证实城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执法车辆到场参与拆除,两方共同实施案涉强制行为,均为适格被告;
即便地块已取得征收批复,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两涉案单位不具备自行拆除、清理地上财物的法定职权,无县级以上单位授权、无法院强制执行裁定,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四项规定,判决确认两相关单位2022年11月10日强制拆除、清理芈先生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树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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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复盘:
本案代理的专业操作逻辑
✨步骤 1:分层救济,前置复议诉讼固定程序违法事实
当事人最初复议被驳回,多数当事人会直接放弃维权,但我们判断:复议驳回文书属于关键书证,可证明当事人未放弃救济、起诉期限合法,因此先行起诉复议决定违法,固定前置维权记录,为后续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扫清起诉门槛,避免法院以 “未经过复议” 驳回起诉。
✨步骤2:拆分两项行为,精准锁定双重违法(市容整改+征地强拆)
被告刻意混淆 “市容养殖整改” 与 “征地腾地拆除” 两套执法行为,试图用整改通知掩盖征地强制清场的真实目的。我们在诉讼请求中区分:一是以市容整改为名强行拉走牲畜;二是征地过程中无司法裁定直接拆除建筑,两项行为均无合法职权,分别对应两套法律违法点,扩大法院审查范围。
✨步骤3:诉讼请求聚焦 “确认行为违法”,搭建后续赔偿基础
征地维权核心逻辑: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凭生效判决提起行政赔偿,主张房屋、养殖设备、牲畜、苗木、停产停业全部损失。本案未直接主张赔偿,优先取得确认违法判决,规避一次性诉讼举证压力过大的问题,分阶段维权,降低当事人诉讼风险。
✨步骤4:庭审攻防优先级划分
第一优先级:提交视听证据,证明两方主体共同实施行为,解决 “被告不适格” 前置障碍;
第二优先级:论证行政机关无自行强拆法定职权,主攻超越职权实体违法;
第三优先级:质证补偿程序瑕疵,反驳 “已补偿无权利” 抗辩;
第四优先级:梳理全部程序违法细节,形成完整违法事实链条。
京平提示:
农户、养殖户通用维权指引
要点1:集体土地征收,任何基层单位无权直接上门强拆
无论你的土地是否纳入征收范围、是否领取部分补偿、是否存在养殖、搭建行为,乡镇、街道、城管、村委会均无强制拆除房屋、清场腾地的法定权力。合法强制腾地唯一路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当事人期满不复议、不起诉→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取得准予执行裁定后方可拆除。无法院裁定的强拆,一律违法。
要点2:市容、违建整改文书,不能替代征地强制程序
城管下发的限期搬离、整改通知,仅针对市容、违规养殖行为作出劝导,仅能要求当事人自行整改,不能作为直接拆除全部生产生活设施、扣押牲畜财物的合法依据。若借整改名义一并拆除征地范围内财产,属于混用执法职权,行为违法。
要点 3:领取部分补偿≠丧失全部财产权益
征地补偿需要完成实地测量、产权人签字确认、足额赔付全部地上附着物、青苗、养殖损失。仅领取部分款项、未对全部财产核算确认的,当事人依然对自有建筑、养殖物享有合法财产权,相关单位不能以 “领过钱” 为由直接拆除。
要点 4:强拆现场证据固定实操标准
全程多角度录像:远景拍摄机械、人员、车辆,近景拍摄工作人员着装、标识、拆除破坏过程;
同步拍照留存:拆除前场地全貌、屋内设施、牲畜、苗木等财产细节;
保留全部书面文书:整改通知、征收公告、补偿台账、复议决定书等原件;第一时间备份视频、照片至云端、U 盘,避免设备损坏证据灭失;存在人员、财物扣押的,同步拨打110留存报警记录。
要点 5:维权流程规范,避免踩起诉期限坑
强拆行为发生当日起6个月内,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先复议的,复议决定送达后15 日内可起诉;不要等待、拖延,视听证据容易丢失,逾期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利;复议被驳回不代表维权失败,可另行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分开主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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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大量农户、养殖户会遇到类似场景:地块纳入征收后,相关单位以违建、违规养殖为由下发整改通知,随即联合上门拆除全部生产设施。很多当事人误以为 “自己确实养殖、搭建,对方拆除有理”,放弃维权。
结合本案生效判决可以明确:即便存在市容管理层面的违规情形,行政机关也必须区分执法目的、适用对应法定程序,不能借日常市容管理之名,规避征地腾地必须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硬性要求。只要不存在法院准予执行裁定,联合拆除、清场、扣押牲畜的行为,均可通过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后续可依法主张全部财产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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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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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清泉律师
北京工商大学 民商法学 硕士研究生,北京市民商法学会会员,具有全五科证券从业资格,经过长达四十年(从1992年-至今)的法律学习、研修与执业实践,现已成长为一名横跨“行政、民商事以及刑事辩护”三大领域的复合型、资深专业律师。
京平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专注行政征收领域十六年 | 全国办案 | 谈办一体 | 万件案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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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取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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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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