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殷锦华,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殷锦华内幕交易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殷锦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情况
2025年5月19日晚,联合光电发布《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前述发行股份收购股权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并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5年3月24日,公开于2025年5月19日晚。殷锦华作为本次收购重大资产的交易方之一,是《证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5年3月24日知悉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交易情况
2025年3月27日至5月7日,殷锦华向他人账户转入资金530万元。4月7日至5月9日,殷锦华控制使用他人账户买入“联合光电”股票30万股,买入金额5,009,732.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7月29日至8月5日,殷锦华将股票全部卖出,卖出金额5,833,511.11元。经计算,涉案交易实际获利842,693.7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信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殷锦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殷锦华违法所得842,693.71元,并处以1,685,387.4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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