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2026年7月16号公布,2026年7月10号判。
2023年12月1日扈某入职某公司处,后派遣至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央大队从事辅警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某公司、扈某双方签订了两份书面《劳务派遣合同书》,合同约定由甲方(某公司)派遣扈某到交警支队工作,合同期限分别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2024年3月28日,扈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西安市未央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扈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扈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上述两份文书的用人单位均为某公司。
2024年8月31日,扈某因自身原因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某公司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5个月的学历补贴500元。2.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九级伤残中的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68384元及某公司协助扈某申请工伤九级伤残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84元,总计136770元。
2024年12月30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向扈某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计5个月的学历补贴500元。2.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向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85元。3.驳回扈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支付学历补贴500元(已履行)。二、向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247元。三、驳回扈某其他请求。
二审认定:一审判某公司向扈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85元,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主张其与扈某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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