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为什么存在公务员之外的“编外”人员呢?劳务派遣书记员为主体的编外人员是如何产生的?劳务派遣书记员等“编外”人员能成为“正式”人员吗?
法院之所以存在“编外”人员,是因为之前的用人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等因素造成的。
法院最初定编定岗时,并没有设立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的书记员岗位。当前,各项审判活动的开展,特别是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整记录庭审活动等工作,都离不开书记员的工作。
多年来,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数量一直都在高位运转,法院的审判团队,都是一个员额法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的配置,更需要一支专门的书记员队伍。
在原有编制人员数量的限制下,加之考虑地方财政的负担能力,不可能增加公务员编制数和人员。所以,书记员工作最初是由“临时人员”承担,后来,根据用工规范化的要求,所有临时人员转为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工的用工特性,不符合书记员工作的性质和特征,所以,随着司法改革的步伐,聘用制书记员应运而生。聘用制书记员的归属感更强,能够让书记员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
许多人呼吁劳务派遣书记员改为聘用制书记员,但是,这就回到了法院“用工”数额的限制上,临时工可以全部直接改为劳务派遣身份,但是,全部劳务派遣工改为与法院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非常不现实,近期是难以实现的。
法院正式人员和编外人员大体情况如下:
法院编制内正式人员包括: 公务员(行政岗、审判岗)、极少正式编制工人(老的已经退休,不再进新人)。体现的是原用人制度下的岗位数和配备人员。编制外的正式人员:事业编人员、聘用制书记员数量较少,不具代表性。
法院编制外人员主要包括:劳务派遣书记员、法警、警用车驾驶员、各业务庭内勤外勤、综合部门部分人员等,人员数量较多。
不管是正式人员,还是编外人员,都是审判机关履行各项职责中必不可少的力量。通过“法考”的年轻人,“考公”路上,可以先选择报考考试难度较小的法院“编外”人员,在工作中锻炼成长。
通过“法考”后,你愿意成为法院的书记员,作为法学专业社会实践的起点职业吗?
对法院劳务派遣书记员等编外人员的身份,以及工资待遇低的问题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