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6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继续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吉林民营企业家郭广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笔者以旁听人员身份坐在旁听席上,亲历了这场充满程序争议的庭审。
说实话,旁听之前我并未预料到会有如此密集的法律碰撞。庭上几轮交锋下来,旁听席上多位法律人面面相觑,有人低头记笔记,有人轻轻摇头。
庭审的引爆点,是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特殊材料。
一、68万的预算和百万的鉴定费:谁在买单?
辩护方在庭上披露的信息令人震惊。据辩护人举证,本案被害单位曾通过内部会议明确确立"以刑促民"的处置思路,将案件相关侦查费用纳入企业预算,且预设了七日之内完成刑事立案的工作目标。这已不是单纯的报案,而是一场有组织、有计划、有预算的"围猎"——公权力被当成了催收工具。
更直观的数字对比来自公开渠道。辩护人通过本地政府官网查实,大悟公安经侦部门年度专项预算为68万元——请注意,这是整个部门一年的专项经费,要覆盖所有案件、所有开支。而本案仅两次司法鉴定费用就累计超过百万元,尚未涵盖其他办案支出。经费从哪来?数字对不上。
紧接着,更具冲击力的一份材料被提交到法庭: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期间产生的住宿等差旅开支,实际由被害单位承担。辩护人就此提出,办案人员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的实质性关联,已构成法定回避事由,侦查活动的中立性已被根本破坏,由此取得的全部证据均应面临合法性审查。
这一幕让我想起此前在海南某中院旁听的另一起案件,那案侦查人员因涉嫌受贿被监委正式立案调查,辩护人同样提出了"侦查人员受贿→侦查活动非法→全案证据污染"的论证逻辑。如今类似的问题在郭广辉案中再度浮现,虽然分属两地、时隔数年,侦查人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利益关联的行为模式却惊人地相似。这到底是极端个案,还是某种未被遏制的制度惯性?
面对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公诉人和诉讼代理人当庭质疑辩护人获取这些信息的来源合法性,甚至提出辩护人的取证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辩护人辛本华律师则反复强调:辩方提交的只是"线索",目的是启动法庭调查,法律从未要求辩方提供的线索必须具备"合法来源"——这句话,直指庭审的核心法律争议。
二、"线索"与"证据":一词之差,天壤之别
旁听席上多位法律人对同一幕印象深刻:当辩护人再三申明"辩方提供线索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时,公诉人提高了音量,要求书记员"把辩护人说辩方证据不需要证明合法性问题这句话记录在案"。
这句话本身暴露了一个根本性的法律概念混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写得清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请注意,法条用的是"线索或者材料",不是"证据",更不是"确实充分的证据"。这两个标准天差地别。辩方只需要提出合理怀疑、提供指向性线索,让法庭觉得这事儿值得查一查,义务就算尽到了。剩下的——证明取证合法性——那是控方的责任,而且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法律为什么这么规定?道理其实不难理解。辩方不是公权力机关,没有侦查权,没有强制调查手段,取证能力天然受限。如果要求辩方提交的证据必须达到与侦查机关同等的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就永远无法启动。立法者的智慧在于:把"启动门槛"设在低位,把"证明责任"压在有公权力的那一方,以此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悬殊。
但本案庭审中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公诉人以"证据来源合法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质疑辩护方提交的材料的证明力;审判长未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辩方被要求提交"证据",而不是"线索";控方被减轻甚至免除了证明取证合法的责任。
举证责任在法庭上被悄悄转移了。
公诉人的那句"请记录在案",从法律角度看,恰恰记录下的是对法律标准的混淆——以定案标准来苛求启动标准的材料,以控方的证明标准来要求辩方的线索义务。这如果不是有意为之,便只能归因于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不了解。
三、侦查人员收受好处,侦查还合法吗?
这是本案最核心、也最令人不安的法律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写得明明白白: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同样要求人民警察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侦查人员接受被害单位安排的食宿、当被害单位为侦查活动"买单"时,至少引发三个层面的法律后果:
一是回避义务被触发。《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侦查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侦查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形成了实质性的利益关联,还如何保持中立?当参与侦查活动的主要人员均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时,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根基已经被动摇。
二是证据的客观性无法保证。侦查人员在一方当事人的"关照"下开展工作,取证时还能保持中立吗?心理学上这叫"利益关联导致的认知偏差"——接受了好处,心理上自然会产生偏向,这未必是道德层面的"故意徇私",而是人性层面几乎无法克服的倾向。由此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从根子上就打了折扣。虽然这些证据在技术上未必全部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自动排除,但对其证明力的根本性质疑是正当且必要的。
三是侦查职务廉洁性被侵蚀。刑讯逼供是暴力,收受好处是隐性腐蚀。后者不易察觉,但危害丝毫不小——它腐蚀的是公权力的公正形象和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赖。如果连侦查人员都可以被"安排食宿"、"报销费用",公众凭什么相信侦查结果是公正的?
本案辩护人辛律师的论证逻辑是:收受好处虽然不是刑讯逼供,但其对侦查活动的污染丝毫不亚于刑讯逼供,甚至更为恶劣——刑讯逼供更容易暴露和追责,而收受好处更为隐蔽、更难被发现。按照立法原意,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并列规定,两者的共同本质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证据不可信"。收受好处导致的中立性丧失,难道不正是"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典型情形吗?
这一论证是否最终被法庭采纳是另一回事,但它在法律逻辑上是自洽的,值得认真对待。
四、程序的尊严:刑诉法真的在孝感生效吗?
庭上还有更多程序争议,密集到让旁听席上的法律人感到窒息。
申请回避、管辖权异议尚未解决,实体审理便被强行推进。诉讼权利本应是被告人的盾牌,但在本案中似乎被当成了"拖延诉讼"的借口,被审判长一一绕过。
部分被告人对鉴定报告的异议权被剥夺。鉴定报告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之一,如果被告人连对其提出异议的机会都没有,质证权何在?
审判长援引法条出现错误。庭审中审判长援引某一法条作为裁决依据,辩护人当庭指出法条援引不当,这一幕在庭审记录中应有所体现。
郭广辉被强行带离审判庭转为在线庭审。被告人被带离法庭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无法与辩护人当庭沟通、无法面对面看到控方出示的证据、无法在庄严的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在线庭审"在疫情期间是权宜之计,但疫情早已过去,为何不能回归常态?
这些问题单个看或许可以找到解释,但叠加在一起,就让人无法忽视一个追问: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保障,正在被以各种名义简化甚至绕过。
诸多问题暴露出的是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学功底薄弱、偏离客观立场力求有罪结论、庭审控制能力极差和法律信仰缺失。
"庭审实质化"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但如果连最基础的程序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庭审的"实质"只能是走过场。程序正义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它是实体正义的唯一实现路径——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的公正便是空中楼阁。
庭审结束后的傍晚,大悟县城有阳光穿过云层照下来。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说: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不该缺席。
离开法庭时,辛本华律师那句朴素到极点的"请记录在案"反复在脑海里回响。这四个字是法律人面对程序失范时最后的坚守——哪怕我的意见不被采纳,至少要让这份异议留在卷宗里,留在未来可能被重新审视的地方。
本案庭审虽已阶段性结束,但程序合法性问题并未因合议庭的当庭驳回而终结。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可能路径中,这些问题终需得到经得起检验的法律回答——不是给旁听席上的法律人看,而是给这个社会对公正的最后一点信任。
法律不因被曲解而失去力量,公正也不因被延迟而缺席。旁听席上那些沉默的注视,那些工整的笔记,那些轻轻的摇头——它们共同构成了对司法尊严最朴素的期待。
那就记录在案吧。
等到这厚厚的云层散开的那一天。
(本文作者:盛岚律师,已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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