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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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形式上借“数字藏品”经营之名,实质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之实。 涉案“数字藏品”由网络免费图片制成,单件发行数千份,无稀缺性,更无虚拟空间应用场景,不具备作为商品实质对价的基础。用户购买目的为获取升值收益并套现,行为本质是投资理财,平台通过商品回购、二级市场交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符合非法性要件。
其二,行为具备公开性和社会性。 通过互联网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推广,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资金来源广泛且不特定。
其三,宣传内容具有欺骗性和利诱性。 虚构与博物馆合作、隐瞒数字藏品来源,承诺翻倍回购、合成稀有藏品、积分兑换高价值礼品等,均系未兑现的虚假承诺;同时以自买自卖虚增交易量制造市场火热的假象,导致被害人陷入高回报的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其四,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人将吸收资金提现分赃,未用于生产经营,并在控制期间关闭平台、解散群聊,切断用户提现与查看藏品的渠道,足以认定对吸收资金具有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四要件齐备,成立集资诈骗罪。鉴于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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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沪0112刑初1200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起意并与被告人刘某商议利用二人实际经营的某公司设立某平台,将购买或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包装为“数字藏品”在该平台销售。某平台具体运营由被告人张某某全权负责。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渠道,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广某平台上的“数字藏品”,谎称该平台系与某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数字藏品”,虚假承诺该平台将定期以双倍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购买者还可享受未来平台手续费分红、元宇宙土地优先购买权等权益,虚构购买特定“数字藏品”可合成稀有高溢价“数字藏品”,购买“数字藏品”盲盒进行积分冲榜可兑换现金、手机、名酒等功能及玩法,开放二级市场交易,营造购买该平台“数字藏品”可获高额回报的假象,吸引公众下载某平台 APP, 注册账户并充值、购买、交易“数字藏品”。该平台用户资金均进入被告人张某某所实际控制的账户后进行流转。
同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还通过控制他人账户、雇佣外包炒作团队,在某平台的二级市场中自买自卖,虚增“数字藏品”交易量及价格,营造该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进一步吸引用户交易“数字藏品”。
其间,被告人张某某陆续将用户支付的钱款提现并与被告人刘某分赃,同时仍谎称某平台将与某1公司开展合作,后续藏品均在某1公司上架。同年9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停止服务器续费致使某平台被关闭,造成用户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还解散相关网络群聊。经审计,该平台吸收数千名用户资金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41万余元。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全额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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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理由如下:(1)从涉案“数字藏品”的来源,欣赏、收藏价值及其在某平台上无具体应用场景等因素综合来看,被告人张某某、刘某并未提供实质意义上的商品作为用户支付资金的对价。该平台用户购买上述“数字藏品”以获取预期收益为目的。
用户购买、出售上述“数字藏品”并提现的行为实质为投资理财行为。二名被告人利用某平台归集、沉淀资金,形成流动资金池,其行为实质是以商品回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2)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通过互联网的各种渠道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开宣传某平台上的“数字藏品”,所吸收的资金亦来自不特定的公众。其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
(3)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投资购买某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利诱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虚构“数字藏品”来源并虚假承诺返利。被告人张某某指使他人虚假宣传,谎称该平台系与亚洲文化协会联合打造,并与多家博物馆合作联合发布“数字藏品”,实际上则利用从网络免费下载的图片或者从他人处购买的普通绘画作品来制作“数字藏品”。其虽承诺定期以翻倍价格回购特定“数字藏品”(创世勋章)、购买“数字藏品”盲盒进行积分冲榜可兑换高价礼品等利益,但最终均未兑现。②虚构“数字藏品”升值预期。
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某平台等渠道宣称用户购买特定“数字藏品”可合成稀有“数字藏品”,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交易,给用户强烈的升值预期。虚假交易营造升值假象。被告人张某某在二级市场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虚增“数字藏品”交易量及价格,营造该平台“数字藏品”交易火爆且有升值空间的假象,进一步吸引被害人交易“数字藏品”。本案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亦能证实,被害人系受高额回报虚假宣传的影响而投资购买涉案“数字藏品”。从本案侵犯的法益来看,二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4)二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提取被害人支付的钱款与被告人刘某瓜分,并关闭某平台,造成被害人无法提现、无法查看“数字藏品”。据此,足以认定二名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据此,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 、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三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所得款项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案件判决后,判决已生效。
【甘海滨律师案件评析】
本案系新型数字资产领域刑法规制的标杆案例,对以“数字藏品”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行为划定了明确红线。 其一,实质判断穿透经营形式。 集资诈骗罪与正常商品交易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提供真实对价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参与者是否以获取未来回报为目的。本案中,所谓“数字藏品”并无实际欣赏、收藏或应用价值,系以低成本素材批量铸造的噱头;用户支付资金的真实意图是博取升值差价,而非获取藏品本身。这一“名为买卖、实为投资”的交易结构,被法院精准识别为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集资行为。
其二,“四性”审查是定罪核心。 法院严格对照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展开审查:未经批准借用数字藏品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推广(公开性);资金来源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社会性);以翻倍回购、合成升值、积分兑换等承诺诱导投资(利诱性)。四性全部满足,结合提现分赃、关闭平台等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进而区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更重的集资诈骗罪。
其三,全额退赃的边界价值。 二人虽在审理期间全额退赃、认罪认罚,使得量刑得到大幅从宽并适用缓刑,但集资诈骗罪一旦成立,即便退赃也不能改变行为定性。这提示,面对集资类刑事风险,早期退赔、积极化解矛盾是争取宽大处理的有效路径,但无法从根本上否定犯罪构成。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警示。 数字藏品平台经营者应确保藏品具有真实的艺术价值或应用场景,避免承诺固定收益或变相保本付息,严格切割二级市场的操纵行为。对于投资人,需警惕“双倍回购”“合成升值”“稳赚不赔”等话术,对无实质应用场景、素材成本极低的藏品保持审慎,避免误入以“前沿科技”为幌子的非法集资陷阱。本案为数字藏品行业敲响警钟:技术中立不豁免刑法责任,经营模式一旦触及非法集资红线,将面临刑事追究。
甘海滨律师提示:NFT、元宇宙等新概念不是法外之地,借“高回报回购、二级交易炒作”推销无实质应用场景的数字藏品,大概率触碰非法集资红线;投资者需警惕“稳赚不赔”宣传,无落地应用的“升值承诺”多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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