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读
对于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备案的监事,何种情形下有权要求公司办理监事工商登记变更(即“涤除登记”)?人民法院是否应支持此类监事提出的变更备案登记诉讼请求?本文结合具体司法案例,对上述问题展开简要分析。
![]()
二、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自2015年9月1日科技公司成立之日起,张某即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同时完成监事备案登记,该登记状态持续至本案诉讼发生时。
2018年3月,张某因转让其所持科技公司股权,不再具备公司登记股东身份。此后,张某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公司提出监事辞任申请,并请求公司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登记。但科技公司长期拖延处理,既未对张某的申请予以回复,亦未启动监事变更登记程序,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科技公司章程明确约定“监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案中,张某的监事任期已届满,且科技公司未就“继续委任张某担任监事”作出任何书面或口头决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监事变动备案手续,不再将张某备案登记为公司监事。
四、案情分析
(一)张某有权提起变更公司登记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可知:公司依法享有变更监事的权利,监事亦享有合法辞任的权利。但基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核心需求,监事辞任事宜应优先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如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协商等)解决;仅当公司内部自治机制失灵、相关事宜无法通过内部途径推进时,监事方可通过诉讼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本案中,张某已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公司提交监事辞任申请,但科技公司长期拖延未予回复,亦未通过内部程序对张某的监事身份作出处理,属于典型的“公司内部自治途径失灵”情形,故张某依法有权提起本案变更登记诉讼。
(二)本案应判决科技公司为张某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登记
1. 张某的辞任行为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
张某自科技公司成立时即被委任为监事并完成备案,现其已明确作出辞任意思表示;且辞任原因系“转让股权后不再具备股东身份”,不存在恶意辞任(如规避监事职责、损害公司利益等)的情形。
2. 科技公司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形
已查明张某的监事任期已届满,科技公司未作出“继续委任张某为监事”的决定,且本案不存在“除内部程序外的其他障碍”(如政策限制、材料缺失等),科技公司本应主动就张某辞任事宜启动内部变更程序,但实际未履行该义务。
综上,人民法院理应判决科技公司为张某办理监事变更备案登记。需特别说明的是:若科技公司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明确新任监事人选,导致公司出现“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监事职位空缺”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工商监管风险、经营决策障碍等不利后果,均应由科技公司自行承担。
作者简介:布安山律师 | 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近20年实务执业律师经验。专注公司法领域,全覆盖企业从设立、股权架构设计、合规经营、投资并购、企业重组到解散注销、清算退出全流程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
布安山律师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州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从事律师工作,拥有近20年商事法律执业经验。深耕公司法赛道,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法律服务。布安山律师精通的公司法业务包括:股东资格确认、认缴出资责任、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公司解散、清算责任等诉讼业务;公司设立、股权架构规划、投资并购尽调、企业法律顾问、企业解散清算注销全流程等非诉业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