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名16岁女孩报警称遭父亲性侵,父亲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如今,二审开庭,女孩当庭翻供——她承认是因管教太严心生怨恨,捏造了这一切。
这个案子引发了全网的关注,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它撕开了一个长期存在的司法盲区。
一、惯性思维:“小孩子不会说谎”
长期以来,办案人员中存在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性,不会用自己的清白做赌注去诬告别人。
当辩护律师提出受害人可能说谎时,往往会得到这样的回应:“哪个小孩愿意用自己一生的清白做赌注?哪个家人会愿意用自己孩子的清白做赌注?”
这种观念看似保护未成年人,实则是一种危险的简化。
清远案恰恰告诉我们:有人,有的小孩,确实会说谎。她不仅会诬告陷害别人,甚至连自己的亲生父母都能诬告陷害。
这不是个例。
据我办理过的案件来看,不少强奸案、猥亵儿童案、强制猥亵案,都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一个人,一个女孩子,如果连自己的父母都能诬告陷害,那么她在诬告陷害其他人时,就没有任何道德压力了。甚至还会有一种快感——自己轻轻的一句话,就能让那个自己讨厌的人陷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对于这个小孩来讲,这是一种超能力,一种超越现实的特异功能。
而且,如果第一次成功,她很有可能还会用第二次、第三次。
二、证据困境:孤证不能定案
性侵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证据很少,基本上是一对一。受害人说他遭到了侵害,犯罪嫌疑人说自己根本没有做。
按照正常情况,1:1的证据属于孤证。被告人坚决不认罪,孤证不能定案,应当疑罪从无。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但现实中有一个奇特的现象:在这类案件中,办案机关往往会找到很多其他证据。
比如,女孩子曾向自己的朋友、同学、老师或家人描述过这件事,于是办案机关让这些同学、朋友、家人出来作证,证明曾听小女孩说过此事。
于是,他们就把这类言词证据全部拿来,用以印证小女孩的说法是完全真实的。
看似有七八份言词证据,在某些人看来是八九份证据,但严格说来,它们只是一份证据。
为什么?
因为它们的源头指向同一个方向,而且是唯一的方向——女孩子自己的说法。如果小女孩说的是假的,那么其他人听她所说的这些言词证据——因为是传闻证据,来源于小女孩的说法——如果小女孩的说法是假的,那么后续的所有证据就都站不住脚,都是假的。
三、证明标准: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
女孩的说法不可能百分之百准确真实,至少有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是真的,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是假的。谁也无法确定它就是百分之百没有问题。
既然这是一个可能存疑的证据,办案人员凭什么只依靠这个证据就给一个人定罪,并且判处那么高的刑期,一审就是无期徒刑?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反思的事情。
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个标准并没有因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而降低。
但实践中,存在一种倾向: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放松了对证据的审查。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它不仅可能冤枉无辜者,也可能真正伤害那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
因为当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时,真正的性侵受害者反而更难得到公正对待。
四、如何走出这个困境?
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意味着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想要诬告陷害其他人,涉及性侵类犯罪其实很简单、很方便,也同样令人毛骨悚然。
走出这个困境,需要回到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疑罪从无。
当证据存在合理怀疑时,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这不是放纵犯罪,而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线。
第二,严格审查证据。
特别是言词证据,要审查其来源、真实性、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不能因为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就放弃对证据的严格审查。
第三,打破惯性思维。
未成年人不会说谎,是一个需要验证的命题,而不是一个不容置疑的前提。每个案件都要根据具体证据来判断,而不是根据预设的观念来认定。
清远案还在审理中,二审结果尚未确定。
但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都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司法不能被惯性思维绑架,证据不能被情感冲动取代。
只有坚持法治原则,才能真正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成年人,也包括被诬告的无辜者。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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