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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港北一大队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贵公(交港北一)告字[2026]第5号
以下70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一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后经书面告知要求30日内接受处理,仍未前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如下(公告期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一大队(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一大队姜警官、周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138号,联系电话:0775—4385290)提出;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12日内向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联系人: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政工法制大队甘警官、韦警官,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64号,联系电话:0775—4290097)。
以上权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港北一大队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贵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一大队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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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港北一大队
采编:甘 霖、李良意
责编:莫清清
审核:梁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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