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就《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针对食品广告的“合规手册”,对食品广告发布行为进行了系统规范,剑指行业乱象,划出多条红线。
同步发布的起草说明中介绍了起草背景:近年来,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短视频推广等新型营销模式层出不穷,食品广告发布形式日益多元化。部分广告打“擦边球”——有的宣扬暴饮暴食博眼球,有的以“特供”“专供”为噱头抬高身价,有的通过技术手段美化食品外观误导消费者,有的普通食品暗示保健功能……这些乱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可能危害消费者权益。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是为回应社会关切,给企业提供清晰可操作的合规指引,也为监管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各方责任分明:谁发布,谁负责
指引分为适用范围、广告发布要求和负面清单三部分。其中,对广告发布内容提出两个要求。
导向要对。食品广告应以健康形式表达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要求,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
内容要真。宣传食品的产地、规格、成分等信息必须与实际相符,使用数据、统计资料等引证内容须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须严格按审查通过内容发布。
指引不仅对广告内容划出红线,还逐一明确了食品广告链条中各环节的责任主体:
广告主(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首要责任人。必须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总责,确保广告信息与许可证件一致。简单说:卖什么就说什么,不能夸大,更不能造假。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公司、媒体平台等)作为审核把关人,必须建立健全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认真查验广告主的资质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内容不全、证明不齐的,一律不得设计、制作、代理或发布。
广告代言人推荐须有据。对食品作推荐或证明,必须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特别强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请代言人推荐或证明。
平台及场所管理者(互联网平台、商场、电信运营商等)是管理责任人。对明知或应知利用其平台或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及时制止。互联网平台须完善服务协议和规则,对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告、暂停或终止服务等措施,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
食品检验机构、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避免利用公信力为特定产品背书,误导消费者。
直击行业痛点,列出15类负面清单
这份指引的重头戏是“负面清单”,共列出15类禁止情形和4项酒类广告特殊规定。其中多项直击当前行业痛点:
严禁宣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军队,这是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打击的“伪高端”营销套路;不得使用技术手段刻意改变食品色泽、外观、质感,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性状的判断——换句话说,广告里的食品不能“美颜过度”。
普通食品严禁宣称保健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宣扬暴饮暴食、奢侈浪费、过度消费,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针对酒类广告,指引还特别强调:不得诱导、怂恿饮酒或宣传无节制饮酒,不得出现饮酒动作,不得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不得明示或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焦虑等功效。
目前,该指引仍为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7月25日之前,向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意见建议。
编辑 张牵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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