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湖北
不少“铲屎官”都有一个误区:
自家狗狗性情温顺
出门遛犬不用牵绳、不用戴嘴套
随便遛没关系
殊不知,一时的随性纵容
有可能引发犬只扑咬伤人、扰乱公共秩序等问题
爱犬伤人 主人罚款
近日
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东苑派出所
接到辖区居民李某报警
称其在小区内遛狗时
遭一只大型犬扑咬
民警随即调取小区监控核查
确认伤人犬只为居民吴某饲养
吴某在小区内遛狗时
为了方便狗狗排泄
便松开了牵引绳
且全程未给狗狗佩戴嘴套
当李某牵着自家小狗从旁经过时
吴某饲养的大型犬突然
扑咬李某饲养的小狗
情急之下,李某将小狗抱入怀中躲闪
吴某也在一旁竭力控制自家犬只
但未能成功
犬只最终将李某大腿内侧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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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普法教育
吴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主动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取得了李某谅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西陵公安依法对吴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文明养犬 从你我做起
一根小小的牵引绳
牵住的是文明,更是安全
不少市民都有被遛狗不牵绳惊扰的经历
3月5日,刘某在襄阳市襄城区一路口遛狗时,因未拴牵引绳,犬只突然窜出,致一骑车男子绊倒受伤。民警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处置。经查,刘某行为构成饲养动物致人轻伤,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6月28日,刘女士报警称中午回家时在东方大道路段,被一只有犬牌的狗追逐,后在驱赶中不慎被狗咬伤。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区分局东方山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系附近居民占某遛狗未牵绳,导致犬只伤人。因占某未采取安全措施致动物伤人,民警依法对占某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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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醒
宠爱不纵容
养犬守规矩
请广大养犬人自觉遵守相关养犬管理规定
出门遛犬必须规范牵绳、佩戴嘴套
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有序的环境
来源|平安宜昌、平安襄阳、平安黄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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