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落地经营多年后,上级政府出台全新产业政策、财政管理规定,下级政府以此为由单方面停发、取消此前招商协议、红头文件约定的产业补贴、税收扶持资金,企业已经按照原有政策完成全部投资建设,却无法享受事前承诺的优惠,前期投资回报计划完全被打乱,张婷律师长期处理政策新旧更替引发的政企履约纠纷。![]()
张婷律师主攻行政复议、财政补贴兑付案件,熟悉各级产业政策溯及力裁判标准。律师指出,上级政府新出台政策不能无限制溯及过往,不能直接取消企业落地时已经生效、企业已投入资金信赖的原有招商承诺。法律遵循 “法不溯及既往” 基本原则,新政策仅约束政策发布之后新落地的投资项目,对于新规出台前已经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投产运营、符合旧政策兑付条件的企业,下级政府必须按照招商时的原有政策完整履行扶持义务;仅当新政策是基于国家法律修订、重大公共利益调整出台,才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原有承诺,且必须对企业已有投资损失给予公平补偿。
法律依据层面,《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产业扶持政策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更好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变更已生效政策承诺,必须与企业平等协商,足额补偿企业信赖利益损失,不允许单方面依据新规直接终止补贴发放。
实务中,下级政府为缩减财政支出,直接套用上级新规一刀切停发所有存量企业补贴,不区分项目落地时间,不给予任何补偿。张婷律师曾代理一家新能源材料企业,企业落地时区县红头文件约定五年设备补贴,投产第三年上级发布财政收紧新规,政府直接停发剩余两年补贴。律师协助提起行政复议,主张新规不溯及存量项目,复议机关撤销政府停发补贴的行政行为,责令按照原始招商政策兑付剩余全部补贴。
张婷律师梳理企业应对政策变更的实操方式,第一,区分自身项目落地时间与新政策生效时间,留存落地时的投资协议、红头文件、固定资产投入凭证,证明项目适用旧政策;第二,政府以新规为由取消补贴时,向财政、招商部门发送书面异议函,列明法不溯及既往相关法律条文,要求继续履约;第三,若政府坚持单方停发补贴,核算厂房建设、设备闲置、预期收益等全部损失,通过复议、诉讼途径主张兑付补贴并赔偿经营损失。
同时明确唯一合法变更情形,仅国家出台强制性法律法规、区域重大公共工程建设、生态保护重大调整等法定公共利益事由,政府才能协商变更原有招商承诺,变更流程必须书面告知企业,开展沟通听证,测算全部补偿金额,不能直接以地方财政新规、产业调整文件单方面作废扶持政策。企业与政府无法就补偿、履约达成一致的,可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单方停发补贴行为违法。
遇到上级新政策取消存量招商补贴、政企政策变更补偿纠纷,可委托楹庭政企纠纷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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