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误以为,只有通过虚假打官司、真正骗到钱财,才会构成虚假诉讼罪。其实这是极大的误区!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无需造成实际财产获利,只要触发两类后果中的任意一种,就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一经查实,直接定罪量刑。
第一种构罪情形:妨害司法秩序。
司法秩序是法院正常审判、执行工作的根基。行为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捏造民事纠纷向法院起诉,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
哪怕没有损害他人财产,只要误导法院立案开庭、开展审理程序、作出裁判文书,或是启动强制执行流程,占用司法资源、扰乱审判秩序,就满足入罪条件。滥用诉讼权利、制造虚假案件,本质是浪费、践踏国家司法资源。
第二种构罪情形: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这也是生活中最常见的追责情形。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起诉他人,即便最终没有完成钱款执行、没有实际侵占财产,依然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有明确判例:行为人虚构借贷关系起诉他人,仅凭虚假诉求申请法院查封、冻结、扣押对方房产、银行卡、车辆等财产,导致当事人资产受限、无法交易流转、产生经济损失或生活经营受阻,就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重点提醒大家:虚假诉讼罪是“择一构罪”。
不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无论是扰乱了司法审判秩序,还是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只要触碰其中一条,就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切勿心存侥幸,靠捏造事实、虚假起诉打压、报复他人,最终只会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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