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日本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5 年 12 月 25 日
核心成果:双法域全合规生效,覆盖中日两地全部个人资产,精准落实客户传承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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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日本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中日两国婚姻继承领域法律法规及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规则,依托国樽深耕跨境家事领域的实务经验与双法域专业能力,为旅居日本的中国公民提供了全链条、低风险的跨境遗嘱订立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5 年度涉外婚姻家事典型案例库,其 “权属前置梳理 + 双法域规则适配 + 本地公证落地” 的办案模式,可广泛应用于中日跨境家事传承与财产规划场景。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乔女士为中国公民,现年 50 岁,2015 年于中国国内登记二婚,婚前与配偶签署书面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且无共同子女,婚后长期定居日本生活;乔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其个人财产分别分布于中国与日本两地。为明确财产传承安排、避免后续亲属间产生继承纠纷,乔女士希望订立专业遗嘱,将其名下中日两地全部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继承。
2025 年 11 月 9 日,乔女士通过国樽律所日本办公室咨询跨境遗嘱订立专项服务。鉴于案件涉及中日双法域遗嘱效力认定、婚前财产协议与遗嘱效力衔接、境外资产处分效力确认三大核心难点,日本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日家事案件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日本本地家事法律师与 3 名北京总部涉外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共同承办,明确 “日本办公室负责本地法律适配与公证程序落地、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下遗嘱效力把控与财产权属界定” 的分工模式,全权代理本次跨境遗嘱订立工作。
二、中日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统筹中国法域规则与文本体系、日本办公室落地本地司法程序与合规验证”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成果与可追溯记录,全流程高效推进:
1、2025 年 11 月 9 日 - 11 月 13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完成委托人婚前财产协议、国内房产与金融资产权属证明的初步梳理,出具《中国法下遗嘱可处分财产范围评估报告》,确认婚前财产协议的合法效力,初步划定个人遗产边界,排查中国法下遗嘱订立的形式要件与实质效力风险。
日本办公室:依托日本本地司法登记查询渠道与家事法服务资源,3 个工作日内完成乔女士日本境内动产、不动产的权属信息核实,调研日本民法对外国公民处分本地财产的规则限制,评估日本继承特留份制度对遗嘱执行的潜在影响,排除遗嘱在日本本地的可执行性障碍。
2、2025 年 11 月 14 日 - 12 月 5 日:规则论证与遗嘱文本多轮修订
北京总部:依据中国《民法典》继承编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规定,起草遗嘱核心文本,明确遗产范围、指定继承人、遗嘱执行规则等核心条款,确保遗嘱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对遗嘱效力的实质要求;同时完成婚前财产协议与遗嘱条款的效力衔接设计,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后续因权属争议导致遗嘱条款无效。
日本办公室:对照日本《民法》遗嘱法定形式要求与《法例》涉外继承准据法规则,对遗嘱文本进行本地合规性修订,补充适配日本财产继承执行的表述细则,论证遗嘱行为地为日本时的成立要件,确保遗嘱内容与日本本地司法实践相适配,在日本法院与登记机构可被认可效力。
3、2025 年 12 月 6 日 - 12 月 20 日:跨境见证与公证程序落地
北京总部:为委托人提供中国法下遗嘱订立的全程合规指导,通过标准化远程见证流程固定遗嘱签署过程,确保证据链符合中国司法认定标准,同步准备遗嘱文件的国内备案配套材料,保障遗嘱在中国境内的可执行性。
日本办公室:协调日本本地公证机构,按照日本公证遗嘱的法定程序完成本地公证流程,同步办理遗嘱文件的领事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手续,解决境外订立遗嘱的程序合规性与跨法域效力认可问题,全程保障委托人在日订立遗嘱的程序合法、文件有效。
4、2025 年 12 月 21 日 - 12 月 25 日:文件交付与案件办结
中日联合办案组完成遗嘱中日双语版本的最终校验,确保两种语言表述一致、无法律歧义。2025 年 12 月 25 日,全部法定合规流程履行完毕,办案组向乔女士交付正式遗嘱文件、《中日跨境遗嘱效力说明手册》与《后续继承执行操作指引》,案件正式办结。委托人对财产传承方案的合规性、完整性与实操性均给予高度认可。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的办理难点是中日跨境遗嘱继承案件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实战经验,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跨境遗嘱的准据法适用与双法域效力衔接
专业依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日本《法例》涉外继承准据法规则、日本《民法》第 960 条
解决方案:采用 “国籍国 + 经常居所地 + 财产所在地” 三重规则适配方案,以委托人国籍国(中国)法律作为遗嘱效力的核心准据,同时完全满足遗嘱行为地(日本)的法定形式要件;针对日本境内不动产,额外匹配本地不动产登记的规则要求,确保遗嘱在中国与日本两地均具备完整的可执行法律效力,从根源上规避准据法冲突导致的遗嘱无效风险。
2、婚前财产协议与遗嘱的遗产范围界定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日本《民法》夫妻财产制相关规定
解决方案:以双方签署的书面婚前财产协议为核心依据,中日律师联合梳理两地全部资产,逐项界定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边界,在遗嘱中明确列明可处分的遗产清单;同时在条款中预留资产动态变动的适配规则,确保后续财产增减不影响遗嘱整体效力,彻底避免因夫妻财产权属争议引发的遗嘱条款失效问题。
3、境外资产的遗嘱处分效力认定
专业依据:日本《法例》涉外继承规则、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相关规定;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
解决方案:针对日本境内动产与不动产分类设计处分规则: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直接处分,与中国法规则保持一致;不动产在符合日本本地登记程序的前提下,通过公证遗嘱强化处分效力,同时提前梳理日本继承登记的全套材料要求与办理流程,保障后续继承执行阶段可直接办理产权变更,无需额外启动司法程序。
4、境外旅居人员的遗嘱程序合规性
专业依据:中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订立程序规定;日本《民法》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的法定程序要求
解决方案:采用 “远程见证 + 本地公证” 的双重程序模式,中国法层面通过标准化见证流程满足遗嘱订立的核心程序要求,日本层面通过本地公证机构完成法定公证程序,双重程序相互印证,既符合中国法律对遗嘱效力的核心认定标准,又适配境外订立的本地程序规则,彻底解决跨境遗嘱的见证、公证跨法域效力认可问题。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中国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日本法律
1、日本《民法》第 960 条: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等),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日本《法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相关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涉及日本境内不动产的继承程序,需同时符合日本当地不动产登记与继承执行的相关要求。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日本办公室多年中日跨境家事法律服务经验,针对旅居日本的中国公民及中日跨境资产家庭,提出三点实务建议:
1、传承规划前置化:对于中日两地均配置资产的家庭,建议提前开展跨境遗嘱规划,避免因突发状况触发法定继承,引发亲属间的财产纠纷与跨境处置障碍;订立遗嘱前需全面梳理两地资产,明确个人财产边界,可搭配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等文件夯实权属基础。
2、遗嘱合规双轨化:跨境遗嘱不可仅依据单一国家法律订立,需同时满足中国与日本两地的形式要件与实质效力要求;建议委托具备中日双法域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从准据法选择、遗嘱形式、财产处分规则三个维度进行合规设计,确保遗嘱在两地均具备可执行效力。
3、程序落地本地化:在日本境内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本地公证程序强化遗嘱效力,同步做好文件的双语对照与领事认证工作;针对日本境内不动产,需提前核实登记机构对境外遗嘱的受理要求,预留后续继承执行的操作路径,降低传承落地的时间成本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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