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于7月16日公开审理涉及路易威登(LV)的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引起网友关注。
LV的四叶花纹源自中国传统宝相花纹,5年狂打1691起官司批量维权引发热议,也带出了迪奥抄袭马面裙等多家西方奢侈品品牌挪用中国文化元素等话题。
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将何去何从?专业法律人士接受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提出,完善相关立法,建立传统文化元素数据库、国家公共版权平台进行前置保护等,已迫在眉睫。
提示:面对高额索赔 勿陷两大误区
由于茉莉奶白一审被判赔1030万元,近年来国内商标侵权案很少达到如此高的赔偿金额,也由此引发争议。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杰律师认为,法院一审认定侵权人恶意和情节严重,即全国2400家门店、持续侵权,侵权获利是可计算的,且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故叠加惩罚性赔偿达1030万元。“这个金额虽是综合各方面因素酌定,但并非审计计算的结果。这突破了商标法规定无法查清损失或获利情况下,按500万元以下酌定判赔金额,该金额有待商榷。”
王杰律师认为,虽然公众对一些抄袭、挪用中国元素后反制本土企业、高额索赔事件表示愤慨,但不应陷入两大误区。
一是:“老祖宗的图案,谁都能随便用,告我们就是不合理。”从法理层面而言,中国古代传统纹样属于公共领域资源,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但任何设计师或品牌在原始图案的基础上重新设计、排列组合,由此形成具有独创性的新美术作品,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反对垄断原始传统纹样,绝不等于支持全盘照搬他人经改良完成的成品图案。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二是:“禁止外资使用中国传统元素。”文化本可全球交流互鉴。合理诉求应为:外资企业可借鉴中华文化元素进行设计创作,但不得以此为手段垄断原始传统纹样,更不得反过来限制中国本土主体使用同源文化素材。借鉴是文化交融,垄断是文化霸凌,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保护:建数据库和公共版权平台
那么,在传承和发展优秀传统文化方面遭遇难题,应如何打破瓶颈,出路又在哪里?
对此,王杰律师建议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在商标审查环节,增加“中华传统文化公有元素筛查机制”。由文旅、非遗、商标机构牵头,建立国家级《中华传统文化元素标识公有素材数据库》,成立国家公共版权平台,对优秀的中华传统文化元素进行前置保护。如:传统纹样:敦煌纹样、宋锦纹样、明清吉祥图案、青铜器纹饰、漆器纹样等;宝相花、缠枝纹、云纹、回纹、四合如意、各类传统花卉瑞兽等;把古籍、壁画、出土文物上无版权的传统图案数字化整理。
带有这些元素的标识不予注册为商标。不能使之被某一资本垄断,侵害公共利益。数据库里的标识公开授权、免费或低成本商用,对所有企业开放数据库。
立法:可增设“传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条款”
“现行《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缺乏针对传统文化元素保护的专门条款,建议补充完善。”王杰律师建议,一是明确传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定义与范围。自然人、商户、企业基于文化传承及国风元素表达的目的,合理使用处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美术元素,不构成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二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应无限制地扩张至公有领域的传统文化原型。三是对“恶意囤积传统国风纹样商标、专门批量起诉中小商家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加强法律规制,依法认定其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审理商标侵权及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应将涉案图案来源是否属于公共文化遗产作为重要审查要素之一。”
而对于国内企业、文创从业者来说,要合规化使用传统文化元素,勿照搬外资品牌经商业化改造后的已被国家商标局授权的商标标识,避免为他人作嫁衣。可取用古代原始纹样原型,但须自主重构:调整造型、花瓣数量、构图、线条、配色,进行大幅度二次创作和创新;禁止直接复刻他人优化后的完整图案布局。王杰说,禁止搭便车、恶意注册,做好产品研发和服务质量才是企业长久的生命力。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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