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促进肉类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天衢新区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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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食品不符合明示标准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扒鸡存在标签贮存条件标注不合规问题。该产品执行标准SB/T 10611明确要求贮存温度0-4℃,但产品标签标注贮存条件0-8℃,二者不符。经查,当事人销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通用标准,但标签标识未遵守产品自身执行标准SB/T10611的贮存要求。2026年7月,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违规标识产品,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不仅核查食品安全质量,更要逐一对照产品执行标准核对标签文字、贮存条件等标识信息。食品标签必须与产品标注执行标准保持完全一致,切勿仅凭通用国标判定标签合规,杜绝标签瑕疵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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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收到违法线索,德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肘检出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诱惑红。该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警示意义: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非法添加。食品安全违法绝非一般违规,涉嫌犯罪的一律行刑衔接、移送追责。各企业务必压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监管部门将持续从严整治非法添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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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经营污秽不洁食品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平台反馈线索,先后两次对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核查。经查,该店存在将掉落地面的食品未经处理重新放回食品经营区域、调料区及调料器具滋生蟑螂等问题,经营卫生条件不达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5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暴露出经营者日常管理松懈、风险排查不到位、守法意识薄弱,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危害群众饮食健康。在此警示辖区各餐饮经营主体,要以案为鉴,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环境卫生、操作规范等各类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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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经济开发区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案
天衢新区综合执法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鸭翅2袋。同时发现该超市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上述过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购进涉案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6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和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经营者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是须定期自查在售食品,及时清理过期食品,严禁销售超保质期食品;二是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完整留存进货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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