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童小英(化名)在某小区游泳池溺水6分5秒,被发现送医后仍不幸死亡。事发时,小英的母亲已回家做饭,叔叔在游泳池边看护,但目光大多时间停留在手机上。小英在深水区下水的位置就在1号救生台左前侧角落,但1号救生台的顶班救生员无证。事后,小英父母将游泳池经营方、小区物业及小英叔叔诉至法院,索赔108万余元。
7月15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5月2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酌定游泳池经营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父母自负20%责任,并判决游泳池经营方赔偿小英父母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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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小区游泳池
事发:
4岁女童溺水6分5秒后被发现
送医后仍不幸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小英生于2021年7月,去年8月1日17时30分许,小英由叔叔罗某及母亲梁某陪同,使用此前购买的门票套票,进入柳南区某小区的某游泳训练基地,后在游泳过程中不慎溺水。事发后,现场人员虽经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小英并未苏醒。小英被送医并转院治疗,经多次抢救复苏,病情未得到好转。去年8月19日,医院确认其脑死亡。8月24日,小英父亲签署相关告知书,放弃对小英一切治疗。后小英遗体被送至某管理处冷藏保存。今年1月,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小英符合溺水后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最终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障碍死亡;小英的死亡后果与本次溺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溺水起全部作用,本次溺水参与程度为96%至100%。
去年9月28日,柳南区应急管理局就这起淹溺事故形成调查报告,认定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其中,与本案关联的事实包括:2022年6月,广西某公司注册成立广西某公司柳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柳州某公司的名义向相关部门申请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有效期限至2027年8月8日。2022年5月,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柳州分公司与广西某公司签订合同,将案涉游泳池交付给广西某公司经营,合同期限5年。
游泳池设有3个救生员观察岗,配置有救生圈、医疗箱等应急救援器材。游泳池旁张贴有“照顾儿童勿分神”的警示标识,休息区有“五岁以下儿童要有家长看管”等标识,《入池须知》要求“1.2米以下儿童必须由家长陪同方能入池”,游泳池出入口设有“未成年儿童没有家长陪同不得入池”公示牌。事发时,游泳池只有2名持证游泳救生员在场,分别值守2号和3号台;游泳救生员黄某请假休息,无证的罗某乙顶岗值守1号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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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进入深水区
调查报告还载明,事发当天17时35分左右,小英母亲梁某(监护人)和其叔叔罗某一起,带小英(4岁)及其姐姐(6岁半)、罗某的女儿(6岁)等3名儿童,到某小区游泳。3名儿童进入泳池玩耍后,梁某与罗某在泳池边休息区陪同。17时45分,梁某离开泳池回家做饭,罗某从泳池休息区移动到浅水区旁坐下,一个人继续看护3名儿童游泳。18时14分,小英从1号救生台下方通过过道独自进入深水区,在深水池1号救生台左前侧角落下水,入水后因身高不足且未穿戴救生衣救生圈导致溺水,身体多次浮沉且有挣扎。其间,罗某一直坐在浅水区池边,未注意小英的溺水情况,其目光大多数时间停留于自己手机上。18时16分,小英沉入池底,直至被发现救起,溺水时长6分5秒。
判决:
无证救生员未及时发现险情
经营方被判担责80%赔86万
法院认为,游泳属于高风险的体育项目,游泳池不仅应设警示标志、管理制度,更应有相应措施保护游泳者的安全。柳州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向社会公开提供高危险性项目有偿服务,应对消费者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具备相应资质,配置救生人员、救生设备、观察台等,更应将相关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到位。根据相关规定,人工泳池救生员配备数量按水面面积计算,250平方米及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持证救生员,案涉的露天游泳场总计面积255平方米,且主营对象为儿童,事发时,有两名持证救生员和一名无证的顶班救生员罗某乙在场。而本次溺水地点恰恰发生在罗某乙所在观察岗正下方1米左右,罗某乙未经培训,显著缺乏识别和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因而未能及时发现受害者进入深水池的险情,导致受害者溺水时间长达6分5秒,泳池经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小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在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涉水活动时,未能尽责陪护,而是交由罗某临时看护。但彼时现场儿童众多,人员杂乱,罗某需同时看护3名未成年人,此项看护行为存在固有风险。罗某在看护的过程中未尽一般的注意义务,在事发时的数分钟内视线均停留在自己的手机上,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小英进入深水池,存在过错。监护系法定责任,不因临时的委托看护而转移,罗某在看护的过程中确有不当行为,但其是基于亲情原因无偿受托看管,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不承担侵权责任。罗某的不当行为是小英父母监护失职的延续,小英父母对本次溺亡事件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此外,物业公司作为场地出租方,已履行基本的合同审查义务,其并不参与柳州某公司日常的经营行为,游泳场地的改造和安全区隔的设置也非合同约定义务,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法院酌定柳州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小英父母自负20%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案涉游泳场地以柳州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先以柳州某公司之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广西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英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万余元,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据此,今年5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州某公司赔偿小英父母各项损失共计86万余元,广西某公司对此债务在柳州某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小英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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