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委员擅自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合同?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一则面对业委会委员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告指出松坪村三期某业委会委员向某某,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行为,拟对其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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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公告截图。
经调查认定,向某某是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该业委会于2022年12月6日成立。2024年,松坪村三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签署的《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2024年3月21日签署)及《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2024年3月30日签署),上述合同不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授权范围内,且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向某某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对上述合同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事项表决同意,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保洁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停车场经营许可证申报服务合同》《业委会委员用印申请表》《业委会委员提案表》等证据证实。
公告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序号203.11的裁量标准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基于当事人具有《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一项违法行为,拟对向某某适用从轻裁量档次。南山区住建局拟对向某某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送达公告显示,由于南山区住建局先后采取直接送达、上门留置、邮政EMS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所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提及,向某某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可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无独有偶,深圳龙岗此前也有相似的处罚案例。记者检索发现,2026年4月,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布《行政处罚告知书》,因万科城第四届业委会委员毛某某拒不向业委会现任主任交接业委会公章、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银行U盾,该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余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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