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让他走人,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可偏偏有公司因为这件事被员工告上仲裁庭,一审二审全输了,赔了钱还得吃哑巴亏。但也有公司死磕到底,最终高院翻案,一分钱不用赔。今天就通过这个真实判例,帮中小企业老板理清“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的法律真相。
1.案例介绍
李婷(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2014年7月入职联汽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2019年4月16日,李婷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于同年10月31日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婷不服,主张自己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的终止行为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三级机构全部支持了李婷的主张,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终,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推翻了此前所有判决,驳回李婷的全部诉求,认定公司终止行为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2.为什么高院认为“达到退休年龄终止”不需要补偿?
在处理退休年龄员工时,容易陷入认知混乱:有人认为只要员工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就不能终止合同;有人认为合同没到期,公司单方终止就是违法。实际上,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则——高院在本案中给出了清晰的裁判逻辑。
裁审机关在判断“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时,重点看以下三个裁判依据:
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条行政法规赋予了企业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且不以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前提;
二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将“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并列的合同终止情形,二者各自独立适用,满足其一即可终止;
三是法律位阶原则:《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不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冲突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企业可以依法援引。
简单来说:只要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就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无需等到员工开始领养老金。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在于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的必要条件,而高院纠正了这一偏差。
3.白话寄语
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能不能不给补偿?能!但前提是操作要合规。企业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确认员工是否确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二,终止决定应当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及时作出,避免长期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第三,终止通知应当书面送达,明确载明“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第四,虽然法律上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建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关怀,避免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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