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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近日,由湖南高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共同撰写的论文《风险分配视角下超标的查封的行为规制与审查认定》,在湖南省法学会应用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暨第五届浏阳河应用法学论坛评选中获得一等奖。该论文从风险分配视角出发,对超标的查封行为的规制与审查认定进行了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摘选了论文部分核心内容,仅供参考。
风险分配视角下超标的查封的
行为规制与审查认定
作者简介
李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
肖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四级高级法官
文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副主任、三级法官
摘要:民事执行中“超标的查封”问题长期困扰司法实践,不仅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也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相悖。本文基于风险分配理论,对超标的查封的行为规制与审查认定展开系统研究。
研究发现,当前超标的查封面临三重困境:一是财产类型日趋多元,股权、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加剧了价值确定与选择难度;二是“应活封却死封”、形式合法实质超标等新型失范样态频发;三是审查标准不一,对“明显超标的”的量化尺度、举证责任分配、不动产可分性判断等存在显著分歧。此外,救济环节存在解除查封顺位失范、国家赔偿运行低效、外部监督响应滞后等问题。
论文指出,超标的查封的深层逻辑在于执行场域中的风险转嫁:法院为规避“执行不能”风险,倾向于扩大查封范围,将不确定性负担转移给被执行人。而规则供给不足、程序功能超载、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进一步放大了这一风险分配失衡。
为此,论文提出以“全流程风险管控”为核心的规制路径:构建从保全到执行的预防性程序,包括查封告知、财产审查、执行协商与担保程序;建立动态调整与异议审查机制;创设“合理超标的查封容忍”制度,并设计“四步审查法”量化“明显超标的”标准,即以债权总额为基准,界定查封财产范围,评估可变现价值,对超过债权总额一定比例的初步认定超标。同时,论文还探讨了以检察监督为代表的协同治理机制,明确了监督时机与实施规范。
此论文旨在将抽象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制度规则,推动执行程序从“效率优先”向“正义平衡”的现代化转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治执行乱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
文章来源:湖南高院执行局
编辑: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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