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诉讼时侵权人已成年,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监护人对子女未成年时期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不因子女成年而自动免除,判令事发时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已成年的侵权人自愿共同承担。
案情显示,小李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车时,撞到骑自行车的周女士,致周女士骨折,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周女士两次手术支出医疗费7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周女士将小李及其父亲老李诉至法院,此时小李已成年。庭审中,老李辩称原告主张费用过高,仅认可医疗费;已成年的小李表示对票据费用均认可,称目前在读书,工作后分期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产生于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因被监护人此后成年而自然消灭。同时,小李在诉讼期间已成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属有效意思表示,可拓宽受害人获赔保障。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损失由老李承担,小李自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张顺基表示,维权时,应将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监护人责任判定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为准,而非立案、开庭时状态;未成年时期的行为同样产生法律后果,即便本人无力赔付,赔偿责任亦会由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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