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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冯女士与丈夫婚后生活平稳,冯女士的父母为了支持女儿的生活,决定全额出资购买一套房屋。 购房过程中,冯女士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登记在冯女士一人名下。
更为关键的是,冯女士的父母在出资时,专门出具了一份书面声明, 明确载明:"该房屋的购房款系我二人全额出资,且该房屋仅赠与女儿冯女士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该声明由冯女士父母亲笔签名并注明日期。
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冯女士与丈夫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在财产分割环节,丈夫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予以分割;而冯女士则主张该房屋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归其个人所有。双方就此产生激烈争议。
争议焦点:父母在子女婚后全额出资购房,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并附有书面赠与声明, 该房屋属于子女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冯女士父母的书面声明内容清晰、意思表示明确,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所规定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情形。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为冯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冯女士的丈夫对该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
裁判要旨:赠与合同(或书面赠与声明)中明确表示仅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 依法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不因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改变其性质。
法律分析
1. 核心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本案适用分析,冯女士父母的书面声明,虽然形式上并非典型的"赠与合同",但其内容明确表达了"仅赠与冯女士个人"的意愿, 属于《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所涵盖的"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情形。 该声明系赠与人(冯女士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3. 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本案中,冯女士父母的书面声明正是"确定只归一方"的典型体现,因此该房产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4. 书面声明的重要性,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书面证据是认定赠与意图的关键。 如果冯女士的父母没有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声明内容含糊不清,则房屋很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在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赠与对象,是避免争议、保护权益的最有效方式。
泽达寄语
在子女婚后为其出资购房时,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赠与对象。 协议内容应清晰载明"仅赠与子女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出资人及受赠人共同签字确认。 如有条件,可进行公证,以增强证据效力。
接受父母大额赠与(尤其是房产)时,应主动与父母沟通,确保赠与意图明确, 并妥善保管相关书面文件(如赠与声明、转账凭证、购房合同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文件是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重要依据。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剪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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