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城市公益林是城市生态安全的核心屏障,是城市“绿色肺叶”和“生态卫士”,在涵养水源、固碳储碳、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20年11月,某土方运输车队负责人蔡某某(在逃)与沈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王某某等人合谋,以绿化补种为由在公益林内违法倾倒工程渣土。蔡某某指使江某联系负责工程渣土处置的朱某某等人,安排车队将附近多个工地的11.3万立方米工程渣土违法倾倒至公益林内,造成4000余株原有林木被推倒掩埋。蔡某某、沈某某负责指挥现场施工,王某某安排徐某在现场清点工程渣土数量,安排严某、徐某补种价值低廉的树苗作为掩盖。事后,王某某、严某分别收取蔡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120万元、26万元。经鉴定,涉案林地因被固体废物压占,原有植被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毁坏,林地毁坏面积为88.92亩。
2025年5月20日、2026年1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先后以王某某等9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沈某某、徐某、严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对王某某等3人实施关联职务犯罪决定数罪并罚,对江某、朱某某等5人适用缓刑。判决已生效。
【履职情况】
全面收集相关证据。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针对涉案部分公益林地土地性质存在多次变动的情况,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历史卫星遥感影像,梳理土地利用变迁情况,委托专业机构核定林地受损面积。针对森林资源数据库记载信息不全等问题,建议公安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专家通过遥感影像分析、现场踏勘等方式,准确核定被毁林木种类、数量。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综合林地和林木受损程度的鉴定意见,全面准确评估危害后果,夯实定罪量刑基础。
准确区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与相关犯罪界限。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行为可能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罪名。滥伐林木罪是无证或超许可范围采伐归本单位或本人所有的林木,或者超许可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是无证或超许可地点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前者应重点审查有无采伐许可证以及许可范围,后者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在公益林内违法倾倒工程渣土行为虽导致林木和林地损害的后果,但被告人并非公益林所有权人,亦未获采伐许可,也无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符合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构成要件。本案根据林地受损后果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能够全面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坚持全链条打击和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工程渣土处置涉及产生、运输、消纳等多个环节,参与主体多、监管难度大,易滋生违法倾倒、非法填埋等犯罪活动。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立足深挖彻查,引导公安机关对工程渣土来源方、运输方、倾倒方开展侦查,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斩断非法利益链。在坚持全链条打击的同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案人员依法分层分类处理。对起意合谋、组织施工的王某某、沈某某等主犯从严惩处。对工程渣土提供方朱某某、受指使调度车辆、协调施工的江某等从犯,依法提出缓刑建议。
推进生态修复,协同构建长效治理格局。根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一体推进,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检察机关将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支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追偿全部生态修复及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针对公益林地管护、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健全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典型意义】
城市公益林是城市永续发展的重要生态保障。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将工程渣土违法倾倒至城市公益林,严重破坏城市森林资源。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审查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危害后果,“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危害生态环境案件。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聚焦城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治理,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文摘编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土地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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