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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以基础性、综合性立法的形式对民族团结进步相关政策、法规及实践经验进行系统化编纂与整合。这部法律于7月1日正式实施,属于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领域的标志性立法。这部法律坚持引导性和约束性并重,法律主体条文侧重中华民族共同体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四维”共同性建设,从法律原则、保障监督到法律责任的制度安排中凸显了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严厉规制和惩治,涉及具体的行政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对我国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制任务而言,两岸统一是最具挑战性的问题,反“独”促统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制度目标。该法第21条第2款明确提出“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推动两岸同胞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这一涉台条款非常关键,立法逻辑上是以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深化凝聚两岸中国人的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其一,在中国的“大一统信念”及其宪制传统中,“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就是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强大精神基础,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内容;其二,中华文化是两岸中国人的强大历史与精神纽带,也是全世界所有中华儿女的精神标识,“共同传承弘扬中华文化”既是两岸统一所必需的文化认同条件,也是两岸中国人作为中华儿女的共同责任,两岸都有责任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团结力和凝聚力;其三,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和两岸同属中华民族是两岸完全统一的深层次法理基础,以“民族一中”深化和巩固“政治一中”,坚决反击“台独”分裂势力宣扬的错误“台独史观”与“台独法理”缪论,是新时代推进祖国完全统一进程的关键抓手。两岸融合发展与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使命,促进法将两岸议题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显示了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认知与追求。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言,台湾必须回归,也必然回归,祖国统一大势不可阻挡。
在宪制法理层面,促进法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凌驾和解构所谓“台独法理”,有着明显的历史根据和法理正当性。
所谓“台独法理”,包含台湾本土主义特别是以民进党为首的岛内“台独”分裂势力长期炮制的一系列谬论歪理,至赖清德当政以来更是变本加厉,试图构建一种彻底“去中国化”的“台独怪谈”。“台独法理”涉及法学、政治学、民族学、人类学、国际关系学等层面谱系,以“台独”立场先行,对上述学科知识与理论进行拼凑变造歪曲,带有严重的意识形态化和政治功利化色彩。自2024年就职以来,赖清德即充当“台独法理”头号旗手,不仅否认“九二共识”和“一国两制”,还试图在既往“台独”谬论基础上推进所谓系统理论建构,相继提出所谓“两岸互不隶属论”“中华民国台湾论”“民主与威权体系对抗论”“大陆境外敌对势力论”“团结国家十讲”等胡言乱语,并进一步利用“南岛语族论”为“台独”的“想象共同体”式建构进行民族学、人类学铺垫,企图推动岛内社会的“去中国化”和“去中华民族化”。
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则立足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与发展的五千多年文明史和民族史,以“大一统信念”为法理正当性根基,将我国宪法关于台湾地位的规定及两岸交往交流交融所形成的“两岸一家亲”的家国认同基础予以整合,形成对“台独法理”背后的民族主义、民族国家、民族自决与民主程序主义之西化理论范式的批判和超越。促进法序言第2段明确提出中国的“大一统信念”,即“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政治一统性,涉及对国家统一之基本要素“国土”“国家”“民族”“文明”的一体认同与追求。任何分裂“国土”、背叛“国家”、撕裂“民族”与毁弃“文明”的行为,都是从根本上与中华民族和中国宪法秩序相对立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以“台独”言行及其危害性衡量之,其所追求的“台独”政治目标是对中华民族的历史背弃、政治背叛和法律背离,属于“十恶不赦”的重大罪行。正因如此,2024年“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将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纳入刑法中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范畴,设定了“缺席审判”“终身追责”“最高死刑”的严厉规制框架。促进法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完全支持对“台独”顽固分子进行法律严惩。
从台湾岛内政治立场来看,岛内主流民意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也有相当程度的认识甚至认同。
民进党背国弃义,数典忘祖,一味“去中国化”到了反智错乱地步,癫狂到对一个中国、中华民族有极端的敌意和对立行为。民进党长期操弄本土主义和“台独史观”,模糊化“一个中国”的国际法事实和宪制性法规规范基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法与宪法地位进行扭曲。然而与民进党当局截然相反的是,岛内相当一部分民众对自身的中华文化认同和中华民族归属感高度肯定,对民进党的文化背叛与民族身份背弃行为嗤之以鼻。无论是2024年的“二次习马会”还是2026年的“习郑会”,中华文化与中华民族的共识均为显著标志。以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两岸中国人的文化认同、历史认同和政治认同,是塑造祖国完全统一大势的关键抓手和优势路径。促进法序言提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这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的进一步深化阐释与规定。由此,两岸中国人,海内外中华儿女,均可依据促进法提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展开对“台独法理”的全方位、系统化批判斗争,从而构建海内外反对“台独”、支持统一的强大理论共识、制度话语权和统一战线网络。
从法律原则、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层面来看,促进法构建了涉台涉外法律斗争的制度机制,可以与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相结合,形成针对“台独”分裂势力及外部干预势力的强大法网。
一是促进法设定了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法律义务原则(总则第10条第1款),这一义务覆盖全体公民,因此全体公民均有与“台独”分裂势力进行法律斗争的义务。二是促进法设定了民族领域的涉外法治斗争原则,即总则第10条第2款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权等借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污蔑抹黑、遏制打压、渗透破坏等行为”,这里的“外部势力”包括外国势力和境外势力,后者可包含“台独”分裂势力,而“台独”分裂势力受促进法规制的行为不限于“台独”分裂行为,还包括干涉支持“藏独”“疆独”“港独”等分裂势力的行为。三是促进法第63条设定了域外效力机制,这是刑法上的保护管辖原则的制度体现,与《香港国安法》第38条规定的域外效力机制相同,属于国际法治通例,仅针对“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绝不针对认同“一个中国”、尊重中华民族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因而不是民族分裂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污蔑的所谓“跨境镇压”。四是促进法第64条是授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专门条款,因促进法整体上属于框架性立法,需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而反“独”促统属于该法重要制度目标,在地方性法规制定中也应有配套规定和回应,从而与国家立法形成惩治“台独”分裂、反击外部干涉的立体法网。
总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中华民族团结进步的典范立法,贯穿其中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法理”是民族团结与国家统一的规范性根基,是与一切民族分裂势力和外部干涉势力进行理论和制度斗争的有力武器。这部法律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全性法律,覆盖到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区域和全体公民。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民众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这部法律有着明确的涉台条款和对台适用性,是反“独”促统的又一部标志性立法。促进法总则第4条提出“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台湾回归与两岸心灵契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部法律与《宪法》《反分裂国家法》等共同构成更为系统完整的涉台法律规范体系,明确将解决台湾问题纳入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大局之中,使之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和最佳证明。
来源:《两岸关系》杂志202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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