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在便利店随手拿过一瓶水,结账后才发现已经过期?大多数人可能自认倒霉,把水扔掉就算了。但内蒙古小伙赵某不一样——他花3元买了一瓶过期矿泉水,转身就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赔1000元。
这起看似“小题大做”的官司,一路从基层法院打到了省高院。随着再审裁定的作出,这起争议终于画上了句号。
一瓶过期矿泉水,官司从基层法院打到省高院
2025年3月19日,赵某在哈尔滨某超市以3元价格购买了一瓶矿泉水。细心的他同步录制了购买视频,事后发现这瓶水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11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也就是说,在他购买时,这瓶水已经过期3个多月了。
赵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他的诉求,判决超市退还3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超市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超市方面提出:赵某是“职业索赔人”,2024年以来已在哈尔滨提起多起同类诉讼。他明知商品过期仍刻意购买并全程录像,购买后即索赔,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标的“知假买假”行为。
但黑龙江省高院审查后,驳回了超市的再审申请。
法院为何支持“知假买假”?
很多人不理解:明知过期还买,买了就索赔,这不是“碰瓷”吗?法院为什么要支持?
其实,这里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逻辑——食品药品领域实行的是“客观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哪怕你明知食品有问题还去买,法律照样保护你索赔的权利。
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如果允许商家以“你明明知道过期还买”为由逃避责任,那过期食品就会一直在市场上流通,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消费者。法律通过支持惩罚性赔偿,倒逼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义务。
本案中,赵某虽然只买了一瓶水,但一瓶水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畴,并非超出正常消费限度的大量购买。因此,他主张1000元赔偿(《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如何认定“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
笔者认为,法院在判断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时,通常会综合考量以下几个因素:
商品性质:是日常消费品还是特殊商品?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等本身就用量较少,一次性买很多就不合理。
保质期长短:保质期短的食品,大量购买不符合常理。
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一个普通家庭正常会买多少?
购买频次:是否在短时间内反复购买同类商品并多次起诉?
举例说明如下:
李某在某调料店一次性购买了7瓶乙基麦芽酚(一种食品添加剂),花费420元,随后以质量问题为由起诉要求十倍赔偿4200元。
法院认为,乙基麦芽酚作为食品添加剂,日常生活中用量极少且保质期较长,一次性购买7瓶的行为明显超出一般理性消费范畴,不能认定为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最终法院未支持其十倍赔偿请求。
也就是说,本案中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等非日常大量消耗品,一次买太多,法院会认为你动机不纯。
普通人能从这起案件中学到什么?
1. 买到过期食品,别忍气吞声。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哪怕你只买了一瓶2元的水,只要过期了,你就有权索赔1000元。
2. 保留证据很重要。 赵某全程录像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保存购物小票、拍照或录像记录商品信息和购买过程,这些都是维权时的有力证据。
3. 法院对“职业打假”并非一味纵容。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支持的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的索赔。
如果你一次性买了几十箱过期饮料,然后分别起诉索要高额赔偿,法院可能就不会支持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要在合理消费范围内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4. 对商家来说,别侥幸。 与其花精力质疑购买者的动机,不如把功夫下在食品安全管理上——定期检查货架、及时下架过期商品,这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本文案例内容来源(2025)黑民申447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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