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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关于合规用工的温馨提示
全市各用人单位、广大学生及家长朋友们:
暑期来临,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秩序,防范违法用工风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务工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市工作实际,现就合规用工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严守底线,严禁违法使用童工
各用人单位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童工),不得以暑假工、学徒、实习、勤工俭学等任何名义变相招用童工,不得委托、通过中介机构介绍、招录童工就业。
用人单位招录务工人员时,必须严格核验务工人员身份证件、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落实“人证一致”核查要求,从源头杜绝童工用工风险。
用人单位可依法招录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严格执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相关规定。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确需招录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须经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并严格保障其义务教育权利,一般用人单位无上述招录权限。
根据相关法规,违规使用童工的,将按每人每月5000元标准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整改的,将加倍处罚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管理,严控未成年工用工范围
酒吧、KTV、网吧等各类营业性娱乐场所,一律不得招录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重体力劳动等高风险、高强度作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工作、超时加班。
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须在员工入职30日内,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未成年工用工登记备案,并按规定落实入职、在岗满一年、年满18周岁三次专项健康体检,切实保障未成年工身体健康。
落实保障,依法足额兑现薪酬权益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明确薪资标准、工作时长、薪酬结算方式、发放周期等核心内容,严禁仅做口头约定、无协议用工。严禁通过劳务派遣、中介机构批量招录未成年工,不得扣押务工人员身份证件,不得收取押金、培训费、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用工协议中约定的“试用期无薪”“未满工期不发薪”“自行离职无薪”等条款均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支付的薪资不得低于大理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拖欠、克扣。
高温作业期间,符合条件的用工岗位须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严禁以防暑物资抵扣高温津贴。同时,建议用人单位为未成年工、暑期务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有效防范用工安全风险。
明晰权责,准确界定用工法律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无论是否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利用课余、假期业余时间参与校外兼职、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的,均不属于法定就业范畴,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
学生务工行为,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保护。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限、劳务报酬标准、发放时间、权责划分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后续纠纷处置、合法维权提供有效依据。若双方发生劳务争议,优先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化解;协商无果的,务工学生可携带用工记录、薪酬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提示
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0日
编辑:陈琳玲
值周:胡亚玲 张辉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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