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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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后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给被告亲属查阅,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那么,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是否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最高院公报案例《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中明确:
律师将案卷材料交给被告亲属查阅,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前提,是材料明确为国家秘密、律师主观有泄密故意且情节严重;若材料未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律师不具备主观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院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
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
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裁判观点简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可能知悉或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犯罪主体不适格。
辩护律师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案件材料,虽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但检察机关没有标明密级,也无人告知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律师便没有将案件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护的义务,对于案件材料内容泄漏的行为亦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因案件材料内容的泄露导致诉讼活动的扰乱,也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因此,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通过合法手续获得涉密的案件材料,提供给当事人亲属查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周军律师提醒,律师将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并非必然构成犯罪,核心看材料是否为国家秘密、是否情节严重。律师执业需严守保密义务,明确案卷材料性质,杜绝违规泄露行为,既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触碰刑事犯罪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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