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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和同事在做一家企业的税审业务,该企业与母公司和兄弟公司(其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存在大额且频繁的关联交易,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其关联交易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实务中,企业(尤其是规模较大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本是一件平常的事情,但是在税务处理时,却可能带来较大的涉税风险,需要引起大家的关注。本文借做业务的契机,就企业关联交易涉及的合规要点进行分析,以飨读者。
实务中,针对关联交易,大家都认为是“一家人”,往往更容易忽视其税务处理带来的风险。针对关联交易,其涉税合规有如下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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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独立交易原则
在税收领域,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交易税收监管的核心原则。
因此,针对关联交易的涉税合规,要求关联方之间的购销、服务、资金拆借、资产转让、研发共享等业务,定价、交易条件、利润分配应当与非关联独立企业一致,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价格转移利润。
独立交易原则,用大白话说:你怎样和第三方做业务,就怎样和关联方做业务。比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单价1万元,那么销售给关联方,单价也应该是1万元。当然,实务中,针对产品的市场情况,关联价格可以波动,但应保持的合理范围内,禁止人为任意设置关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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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转让定价管理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即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的核心:关联价格的制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参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既然税务机关对企业关联业务的转让定价非常关注,实务中,该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呢?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六种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实务中,比较常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等。企业在制定转让定价时,要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选择合规的转让定价方法。另外,为规避转让定价涉税风险,企业应建立内部定价机制,保证定价有市场可比依据、有测算底稿、有审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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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披露关联关系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提醒注意:税法上认定的关联关联和会计上认定的关联关系并不完全相同。
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及劳务交易。
因此,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时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全面披露所有关联企业、关联自然人及关联交易类型、金额、结算方式;不得隐瞒实际控制、亲属关联、同一集团控制等隐性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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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同期资料管理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或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需要按时准备、保存和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简言之,同期资料是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存在的转让定价证明文件或相关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用于证明企业的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条件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相一致。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涵盖集团组织架构、业务模式、功能风险匹配、定价政策、利润分配等内容。
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存在企业同一个年度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注意: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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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资本弱化风险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谓资本弱化,用大白话说:投资一家公司,该公司需要大额资金(5000万元),将注册资本确定的很小(500万元且实缴),其余资金(4500万元)以借款的形式支付,被投资公司支付利息。
根据规定,关联方债权投资与权益投资比例:金融企业 5:1,一般企业 2:1,超出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能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全额税前扣除。
上述证明情况: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另外,提醒注意:
要杜绝无业务实质、无成果交付的虚假关联交易。同时,针对关联交易,要确保“四流一致”: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或服务流)保持一致。
文 章 来 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祥顺研究院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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