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婚外第三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绝对无效
——以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为例
婚姻家事领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案件处理中的核心法理问题:
➤ 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当然、绝对无效。
➤ 绝对无效的赠与财产返还范围应当是全部返还,恢复案涉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
➤ 处分原则对裁判范围的限定表现为裁判应严格受制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
➤ 针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是强化法律监督、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2026年3月通过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进一步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检察监督,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以高质量司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十五五”良好开局、不断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贯彻上述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检察实践中,针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是强化法律监督、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的“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检例第225号),正是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抗诉程序、纠正错误裁判,从而维护公序良俗的典型示范案例。
在该案中,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李某。针对涉案赠与行为,二审法院虽认定其违背公序良俗归于无效,但在无过错方单纯诉请全额返还且夫妻双方均未依法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下,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径行分割共同财产,仅改判受赠人部分返还。二审判决后,冯某慧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检察院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在抗诉意见中明确指出:其一,涉案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法律后果应为返还全部财产,即受赠人须将违法取得的财产全部予以退还,以恢复原本的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二审判决部分返还,变相认可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无过错方的财产权益。其二,夫妻共同财产系共同所有,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二审法院在当事人未诉请分割的情形下对无效赠与财产径行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四川省高级法院经再审,采纳四川省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受赠人全额返还违法所得。
公序良俗作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集成概念,能够为民法司法适用提供体系外的价值补充,这不仅促使民法的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得以充分结合,更使民法能够紧随社会现实发展,保持持久的制度生命力。回顾我国司法实践,早在2001年,四川“泸州遗赠案”便引发了关于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事领域适用的广泛探讨,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7条以法条形式,对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现象作出明确规制。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正是这一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确立与演进的典型样本。
从该案的处理过程来看,二审法院虽然确认本案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同时判决受赠人只须返还部分赠与财产,在当事人未提出析产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越权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检察机关则依法抗诉,精准指出了二审裁判的法律适用错误,促使再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判,改判受赠人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由此,引申出婚姻家事领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案件处理中的四个法理问题。
关于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的
绝对无效判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基础性原则,搭建了融通人类道德与法律的重要桥梁。在民事立法与司法演进的历史长河中,该原则始终发挥着将核心伦理规范转化为法律强制力的重要功能。就婚姻家庭领域而言,婚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契约,更是具有德法共治特殊属性的伦理实体。追溯我国婚姻立法的历史沿革,不难发现,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便开宗明义地确立了一夫一妻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已废止)进一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明确为法定义务。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1043条再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一制度发展脉络,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更构成了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最核心的公序良俗内涵。任何背离这一伦理秩序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将夫妻一方给付婚外第三者财产的行为纳入公序良俗的规制范畴,是防范社会伦理失范、维护社会结构稳定的必然要求。从制度功能审视,婚姻家庭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础细胞,对此类赠与行为予以法律层面的否定,是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发挥法律规范引导作用的内在要求。这不仅是对无过错方合法财产权益的必要保护,更是对社会基本公德与婚姻家庭稳定基石的有力维护。就本案而言,何某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婚外第三者李某频繁转账,其中多笔转账金额为“520”“1314”等数字支付场景下被普遍认知带有特殊情感寓意的金额。此类财产赠与行为明显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依据民事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赠与行为自始、当然、绝对无效。
关于绝对无效赠与
财产返还范围的认定
认定婚外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绝对无效后,受赠人依法应当将取得的财产全部返还,以此恢复案涉财产的共同共有状态。若仅判令受赠人部分返还,无异于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借婚外赠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可乘之机,这不仅损害无过错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更背离了倡导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价值取向。
二审法院判决受赠人部分返还赠与财产,系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偏差。在夫妻双方未选择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的核心法理在于,全体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地享有整体所有权。此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属性,不仅在实体法上构成对夫妻内部单方财产处分权作出限制,也为司法裁判权介入家庭财产关系划定了清晰边界。从夫妻内部处分规则来看,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单方处置外,对非日常家庭生活支出的财产处分,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所涉转账金额并非家庭日常支出,且赠与目的违背公序良俗,故赠与人无权单方予以处置。在司法裁判方面,因案涉款项属于不可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夫妻双方未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的情形下,法院径行对该笔财产进行份额划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转换至法律关系视角予以审视,二审法院按份额径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裁判思路,未能准确界分向第三人追回共有财产的外部法律关系与夫妻内部财产分割法律关系。无过错配偶一方起诉婚外第三者,旨在主张追回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外部维权法律关系;而夫妻财产份额的划分属于婚姻家庭内部关系。即便从夫妻内部财产分割的视角考量,案涉财产也不必然适用均等分割原则。我国法律明确了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倾斜保护与惩罚规则,其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赠与人基于背俗目的擅自转移大额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明显法定过错,在后续财产分割程序中,其依法可能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直接认定过错方享有半数份额,未能充分体现法律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防范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的制度功能。
处分原则对裁判范围的限定
处分原则系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彰显了私法自治在程序法领域的延伸。其核心在于诉讼程序的起始、发展和终结均交由当事人依法自由支配,法院审判对象及审理范围严格受制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冯某慧仅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案涉受赠财产,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亦未就此展开举证与辩论。二审法院在无当事人析产诉求的情形下,径行在判决中对案涉款项进行份额划定,不仅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亦构成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因此,判令受赠人将违法取得的款项全部返还并恢复至夫妻共同共有状态,不仅是实体法规则的适用要求,更是法院恪守处分原则的程序逻辑结果。
民事检察监督对公序良俗原则的
实践维护与法治展望
司法裁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则是保障该防线不偏不倚的重要力量。在本案中,面对二审法院在财产返还范围认定以及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适用上出现的法律适用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通过精准抗诉,促使再审法院纠正原判。该案再审不仅纠正了个案的裁判结果,更在规范层面明晰了相应的裁判规则,即在夫妻双方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且未依法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配偶一方违背公序良俗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财产的,受赠人应当全部返还。这一过程不仅在个案层面实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合法的统一,更在规范层面重申了法律制度对核心伦理秩序与财产制度的维护。
立足当下,展望未来,伴随现代社会交往模式的复杂化以及社会财富构成要素的日益多元,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违法处分形式必将更加隐蔽、繁杂,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场景与规制范围亦将随之不断延伸。在未来的法治进程中,维护公序良俗已非单纯的司法命题,其不仅依赖于法院的居中裁判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需要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协同配合,以及全体社会公民的普遍遵从。唯有将道德伦理的内在约束、成文法的规范指引与司法裁判的强制执行力有机统合,方能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变迁中,恒久筑牢法治与德治的底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宋刚)
(第二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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